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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2020/6/4 16:25:00 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有关《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制修订团体标准的相关规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制订并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供全国社会各界广大支持绿色发展标准的企业组织、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自愿采用。

 

第三条 中国绿发会将积极承担政府管理机构有关绿色发展标准制修订的研究课题,积极与社会广大支持绿色发展的企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绿色发展团体标准的研究、开发、制修订工作;通过宣传推广绿色发展标准,推荐表彰企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采信绿色发展标准,推动以标准为引领的绿色发展事业。

 

第四条 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 符合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经济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等要求。

3. 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订团体标准,快速响应社会对绿色发展标准的需求。

4. 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推进国际先进标准在我国的转化应用。

5. 以PDCA(“计划-执行-检查-纠正”)持续进步上升模式为基本模式,建立标准实施跟踪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标准修订、废止的依据。

6. 广泛听取企业组织、社会组织、相关政府管理机构以及团体标准使用者的意见,不断完善团体标准体系。

 

第五条 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应参考以下国家推荐标准的要求:

1.《团体标准化 - 良好行为指南 第1部分(GB/T 20004.1)》

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

3.《标准制修订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3.1》

 

第六条 中国绿发会标团体编号格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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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中国绿发会是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

1.制修订并发布《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批准并发布《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工作程序》

3.批准并发布《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4.批准并发布《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

 

第八条 中国绿发会设立“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研发管理中心”(简称中国绿发会团标中心),承担负责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第九条 中国绿发会团标中心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绿发会绿色责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条 中国绿发会建立并保持一个包括行业技术专家、政策法规专家以及标准化专家等有关专家组成的“绿色发展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作为绿色发展标准评审专家智库,为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制修订以及评审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以及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绿色发展标准专家评审包括立项评审、技术评审以及采信评审。专家评审组应至少满足以上三个方面的专家,并应邀请与绿色发展标准有关的企业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管理机构(在可行时)等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绿色发展标准评审专家组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各方代表人数应保持平衡;最终评审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

 

第十三条 绿色发展标准评审专家应以独立、公正、客观地给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绿色发展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绿发会绿色责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批准与发布

 

第十五条 中国绿发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最终对标准做出批准、退回修改或驳回等决定。

 

第十六条 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相关信息在中国绿发会官方网站(http://www.cbcgdf.org/)上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来源:

1. 企业组织的资助

2. 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支持

3. 政府管理部门研究课题的委托

4. 中国绿发会绿色标准专项基金的资助。

 

第十八条 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原则上属于中国绿发会所有;也可以根据对标准修制订的贡献与其他机构共享。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中国绿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