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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系列标准的修改建议
2020/6/29 10:42:00 本站

 

 

绿会〔2020〕R105号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系列标准建议的函

 

生态环境部:

6月5日,生态环境部就《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技术指南》、《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技术规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技术指南》、《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技术指南》、《生态保护红线台账数据库技术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等八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开征集意见。

 

针对该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研究室、标准研制中心对之进行了认真研究,在结合实践及最新学术研究进展的基础上,从两个层次对该即将首次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进行建议,其一是从该系列标准规范的整体层面,共提出五项总体建议;其二是对该系列标准规范的各个部分提出详细建议。其总体建议如下:

一、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总体建议部分。

主要的建议为——

 

1. 在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含8个系列标准或规范)“适用范围”条目,建议对海洋进行界定或说明。

 

建议理由:目前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含8个系列标准或规范)的“适用范围”中,关于海洋生态红线的内容界定没有统一,比如《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只讲了“适用于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信息的本底调查与成果应用”,《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技术规程》中适用范围,亦限定为“陆域”,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中又有大篇幅对海洋生态功能的监管,其他部分也有涉及到海洋岸线或海洋生态功能等的表述,因此建议8个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在“适用范围”条目中,均可按需修订为:“本标准主要适用于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信息的本底调查与成果应用,海洋类生态红线另列”。

 

2. 在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含8个系列标准或规范)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条目中,建议增加相关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如《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监测标准》(T/CGDF 00001—2020)、《生物多样性评估标准》(T/CGDF 00002—2020)、《生物多样性修复标准》(T/CGDF 00003—2020)、《生物多样性适应规范》(T/CGDF 00004-2020)和《生物多样性补偿标准》(T/CGDF 00005-2020)。

 

建议理由:吸纳最新科研成果,保证生态红线系列标准或规范的科学性、全面性和权威性。如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标准核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对生态补偿类别的界定,缺少了资源开发补偿、污染补偿、人畜冲突补偿等类型区分,而《生物多样性补偿标准》(T/ CGDF 00005-2020)中已有完善。

 

3. 在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含8个系列标准或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中,生态功能项建议增加调节气候、固碳释氧等功能。

 

建议理由:目前气候变化已是公认的全球挑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职责已由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移转至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主管,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理应体现在生态功能中;其二,在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界定的生态功能定义中,其服务功能已明确涵括了供给、调节、文化和支持四大功能。

 

4. 在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含8个系列标准或规范)的“基本原则”中,建议增加公众参与原则。

 

建议理由:在生态红线的调查、监测等系列规范中,均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不仅仅只跟科研机构、管护机构相关,还应该向所有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增加公众和社会组织等的参与,扩大系列标准规范征求意见或建议的范围。目前我国很多自然保护区中还生活居住着不少民众,不征求他们的意见,相关的调查监测就是不完整、不全面的。

 

5. 在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含8个系列标准)的“编制思想”中,建议均应该明确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包括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作为调查和监测的核心。

 

建议理由:从整体上看,目前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含8个系列标准或规范)编制过程中,明显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偏弱、重视度不够,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定义里,将其定义为“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的定位;其二,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生物安全,目前《生物安全法》已通过全国人大二审,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的编制精神,应该与之衔接一致,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核心编制思想予以纳入。

 

二、针对该系列标准规范的各个部分提出的详细建议,见附件1.

 

以上建议,诚请贵部参考,我会将持续跟进《征求意见稿》修改进程,并积极提供支持、协助。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2020年06月29日

 

联系人:杨晓红,17319453635,v40@cbcgdf.org    

        唐玲 ,010-88431370,v42@cbcgdf.org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国际公寓

邮编:100097

关键词:《征求意见稿》总体建议   各部分建议

中国绿发会                           20200629日印发

 

附件1:生态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各部分的具体建议

 

(一)、《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技术指南》部分。

主要建议为——

 

1. 在“基础性资料收集”、“基本状况调查的环境质量状

况”、“生态系统质量调查”、 以及“人类活动本底调查”中,建议都应该增加调查或采集至少10年之内的当地重大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

 

建议理由:因为一旦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其对当地生态的影响将是长期的,环境或生态评估应予以纳入。

 

2. 在原“调查登记”部分涉及的基本状况、生态状况调查

和人类活动本底调查中,建议增加核心量化指标的抽取。

 

建议理由:目前“调查登记”部分所涉及的核心调查内容,多为定性化描述,均存在量化指标弱化现象,应增补;如基本状况调查、生态状况调查、人类活动本底调查部分,对核心指标的量化抽取明显偏弱,缺失,要求增补或明确细化,一是因为目前所涉及核心指标,最新研究成果已经可以量化,二是方便该系列标准后边数据库平台的建设,直接提供基础性一手调查数据。

 

3. 原“调查登记”中的“管护状况”调查中,对县级行政

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管护状况调查时,调查内容除生态保护红线界桩、标识牌等之外,建议增加对当地建立动态基础性管理台帐的检查。

 

建议理由:因为没有基层管理台帐情况(含数据)的及时上传、更新,后期对整体管理台帐的建设将缺少支撑。

 

4. 原“7.2.2生态系统质量调查中,主要调查内容除自然保

护地面积和比例、自然生态用地面积比例等外,建议应增加一项:土地权属情况。

 

建议理由:国内很多自然保护地(区)存在土地权属不归国有、集体所有等情况,而土地权属不清,将会极大影响生态系统质量的稳定。

 

同样,此条中的“生物多样性调查所采用资料来源,应以近5年或10年的文献资料为主”,建议修订为:“以5-10年文献资料为主,辅以实地调查数据”。

 

5. 原“7.2.2生态系统质量调查”中,主要调查内容提到

“自然保护地面积和比例”等,建议增加自然保护地定义。

 

建议理由:自然保护区国内有明确定义,而自然保护地的定义则不同界定。如国内界定的自然保护地,是指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对保护地的定义是:它是一个明确界定的地理空间,通过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获得认可、得到承诺和进行管理,以实现对自然及其所拥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和文化价值的长期保护。国际定义是包括了社会组织及民间的保护地范畴的。

 

6. 原7.2.3生态退化状况调查中,主要调查内容除“土壤

侵蚀、土地沙化等之外,建议增加生物多样性状况。

 

建议理由:生物多样性状况,同样属于生态退化。比如同一片林地,自然林与改种为经济林或单一林后,其生态功能其实是退化的。另外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生态退化也一样存在生态功能退化现象。

 

7.原“7.2 生态状况调查”内容中,建议增加一项“生态退化威胁因子分析”。建议理由:如人口数量增长、基建投资、气候变化及栖息地破坏与丧失等主要生态退化因子,在不同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表现,应该得到分析。

 

8.原“7.3.8交通设施”的调查部分、原“7.3.9线性工程”部分,其调查内容,建议还应增加有无生态廊道或生态设计的内容。

 

建议理由:生态廊道或相关交通设施、线性工程的生态设计,对缓解相关建设带来的生态影响至关重要,可以极大程度上抵消其对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性影响,或有效弥补其带来的生态破坏影响。

 

格式或规范性建议:

 

1原“.5 技术流程“部分,技术流程明确包括了前期准备、调查登记、质量管理、成果应用四个环节,而在技术流程后的编号,单独编为了6-7-8-9,逻辑上所有的编号都错了,建议应以二级编号区分;

 

(二)、《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技术规程》部分

主要建议为——

 

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建议增加已发布的系列大气监测技

术标准。如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

 

建议理由:生态保护红线不仅涉及水、土,也与大气直接相关。大气严重受污,会直接影响到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的整体生态质量。

 

2. 在“基础性资料收集”、“基本状况调查的环境质量状

况”、“生态系统质量调查”、 以及“人类活动本底调查”中,建议均增加“调查或采集至少10年之内的当地重大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

 

建议理由:一旦发生过重大环境事件,其对当地生态的影响将是长期的,应予以纳入。

 

3. 原“5.4”条目之后,建议增加“5.5  专题资料”。

 

建议理由:除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基础性资料外,强调当地历史性重大环境事件的案头调查。

 

4.原“6 监测内容”部分的“6.2性质不改变”、“6.3功能不降低”、“6.4 人类干扰活动”、“6.5 生态修复建设”部分,建议增加量化目标的控制,目前只有定性描述。

 

建议理由:同《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建议部分第2条建议。

 

5.“6.3 功能不降低”部分,年度监测指标为植被覆盖度,五年监测指标按不同功能类型界定、评价其主要生态功能;建议一年期监测、五年期监测的监测指标,均调整为“主要生态功能”监测,增加重点保护物种占比、生物多样性指数等监测指标。

 

建议理由:因为“植物覆盖度”只是整体生态功能的一个部分,其不能代表整体生态功能不降低的监测目的。如生态红线区土地利用方式改变,原生林改为单一经济林,植物覆盖度不变,但生态功能已严重下降。

 

6.原“7 监测性指标和频次”中所遵循原则,建议增加“公众参与性原则”;在表格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测体指标系中的“通用指标”最后一栏,建议增加“大气质量监测”,其监测指标为生态红线区域的标准合格大气指标,监测频次为日常。

 

建议理由:同《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系列标准或规范的整体建议部分的第4条建议。增加大气质量监测的理由,同《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技术规程》部分第1条建议。

 

7.原“7.1.7 新增人类活动面积”、“7.1.8规模扩大人类活动面积”中,均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8种人类活动”,建议应增加附表罗列。

 

8.原“7.2 特征性指标”中,建议新增“7.2.6  大气质量指标”;“7.3监测频次b)”中的日常监测中,建议增加大气项;“8.4.2的野外监测”增加d):大气。

 

建议理由:同《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技术规程》部分第1条建议。

 

9.原“9.2.监测图件”中,建议增加“重点物种分布图件”。

 

建议理由:仅有植物盖度图件是不够的。原植物盖度图件中的小标与内文解释最好一致。

 

格式或规范性建议:

 

1. 原“5监测准备”部分,技术流程明确包括了监测准备、综合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四个环节,而在技术流程后的编号,单独编作了5-6-7-8-9-10,逻辑上所有的编号都错了,建议以二级编号区分;

 

 

(三)、《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技术指南》部分。

主要建议为——

 

1. 所考虑的生态功能评价内容有缺失,建议至少补全气候调节等功能评价。

 

建议理由:根据“生态功能”的界定(http://cncbc.mep.gov.cn/kpzs/bhzs/201506/t20150615_303658.html),它包括供给、调节、文化和支持四大功能。目前,该技术指南中,生态功能只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这四大类功能类型,分属生态功能的调节和支持两大功能。考虑到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因此在对红线区内生态功能进行评价时,即使弱化供给和文化功能,但是其调节功能应当包罗全对水、土、气的调节,尤其是对气的调节,包括固碳、空气的净化和气候调节。

 

未来气候变化(甚至已经发生)已是不可争的事实,而各类自然生态系统(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对气候都具有调节作用,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生态功能,应该对其功能进行量化评价并加以监管。而且,从配套的编制说明中可以看出,关于固碳、空气净化、气候调节功能已有较为成熟的物质量(大气净化是植物净化模型,气候调节是蒸散模型)和价值量(代替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并且已有许多研究在评价生态功能时核算气候调节功能价值的研究可供参考,故而完全可以将气候调节等功能加入到现有的功能评价指标体系中。

 

2.建议采用物种分布模型代替NPP校正法评价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

 

建议理由:一是物种分布模型法结合了物种和环境变量,所得结果更为准确。目前,生物多样性与NPP之间的关系是线性的还是非线性的还没有定论(详见李国勇等,2017),NPP校正法假设的线性关系

Sbio=NPPmean x Fpre x Ftem x (1-Falt)

是无法作为普适方法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加以推广使用的。而且马孟枭等(2019)对比这两种方法对盘锦市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进行评价,发现NPP法无法覆盖全部的生物多样性重要区域,且易受农作物NPP值高的影响,所得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而物种分布模型法的结果更准确。只有准确的评价结果才能有助于对生态红线内保护工作的监管。

 

二是县域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的开展以及环境质量监测网的建成,为物种分布模型的建立提供了基础数据库,便于所需数据的获取。再加上,计算技术的飞速发展,完全可以将对物种分布模型的运算集成开发成GIS模块或是软件(参见曹铭昌等,2014),以提高模型法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这样在追求结果的准确性和实际可操作性都得到了兼顾。

 

3.对红线内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单项及综合生态功能评估,建议与生态功能重要区统一,保持一致;并增加动态脆弱性评估。

 

建议理由: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分别划定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对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监管举措。相比于功能重要区,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敏感脆弱区更易产生生态灾害或是问题。而且,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主要表征(如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降低、植被退化、水土流失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事态发展可能会相互转化(如下图),几种表征同时存在。

插图.jpg

 

因此,在对环境敏感脆弱区进行功能评价时,不应只考虑特定的某一项。如现技术指南中,“对于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归入水土保持功能”,而“土地沙化敏感区域,归入防风固沙功能”进行单项生态功能计算。对于水土流失敏感区域,其关联的生态功能不仅有水土保持功能、还有水源涵养甚至防风固沙等其他功能。同样的,土地沙化除了防风固沙,也交叉有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等其他功能。建议对功能重要区和环境敏感脆弱区的单项生态功能评价以及综合评价方案可以保持一致。

 

同时,建议增加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动态脆弱性评估,采用脆弱性变化率指标,考察年际间脆弱性等级的变化和转移情况,从而可以监控环境敏感区的演变过程,发展趋势,为实施有效管控提供决策依据(详见张学玲等,2018)。

 

参考文献:

[1]李国勇,杨中领,万师强,第12章 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功能. 于振良 主编. 《生态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2]马孟枭,张慧,高吉喜,鞠昌华,王延松,刘德天. 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法对比[J]. 生态学报,2019,39 (19): 6959-6965.

[3]曹铭昌, 王靖, 丁晖, 吴军,崔鹏,陈炼,雷军成,乐志芳,吴翼,徐海根. 基于GIS的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J]. 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 2014, 030(002): 214-219.

[4]张学玲,余文波,蔡海生,郭晓敏.区域生态环境脆弱性评价方法研究综述[J].生态学报,2018, 38(16): 5970-5981.

 

(四)、《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技术指南》部分。

主要建议为——

 

1.建议将表A.1 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分类体系表中增加“冻原”一级分类,并将“其他”类别中“冰川/永久积雪”归入其二级类别,同时另增加“高山冻原”作为其二级分类。

 

建议理由:冻原又叫做苔原,主要指北极圈内以及温带、寒温带的高山树木线以上的一种以苔藓、地衣、多年生草本和耐寒小灌木构成的植被带,是陆域生态系统的一种。在我国主要是高山冻原,分布于东北温带的长白山和西北的阿尔泰山的高山带(详见张新时 2007)。虽然高山冻原的植被类型会与草原和灌丛相重合,但是其面积的变化与冰川的面积变化一样,对气候变化具有指示作用,而其他的草原或是灌丛的变化可能更多地直接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因此,需要将冰川和高山冻原单列一类,进行评估。

 

2.建议计算指标“自然生态用地面积比例(%)”时,不要包括裸地。

 

建议理由:在本《保护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编制说明》中P34给出“参照全国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系统分类体系,评估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生态用地(林地、灌丛、草地、湿地、荒漠、其他)面积比例”,而在《技术指南》附录A中A2.2(P13),解释“自然生态用地面积比例”,“指生态保护红线内林地、灌丛、草地、湿地、荒漠等自然生态用地的面积占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为了避免歧义,应当明确统一,自然生态用地的面积比例的计算主要包括林地、灌丛、草地、湿地、荒漠和冻原(即建议(1)中新增的高山冻原和原“其他”类中的冰川/永久积雪)。原“其他”类中的裸地,其面积越大,表明自然生态受的破坏越大,这在自然生态用地面积比例的计算中应该是负指标。且裸地的形成,多是由于人为活动造成的,这在指标“人类活动影响面积”已有计算,这里可以不重复计算。

 

3.建议在“功能不降低”监管要求下,至少增加“气候调节功能”评估指标。

 

建议理由:同《生态功能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1)。

 

4. 建议评估指标用“生物多样性指数(BI)”代替“重点生物物种种数保护率”。

 

建议理由:现《保护成效评估技术指南》中仅以“受保护的重点生物物种种数占比”来评估红线内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点生物物种指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鉴于国家重点保护名录更新缓慢、不及时,而且单以重点物种种数的多少,而忽略物种的多度(即个体数)以及生物多样性其他水平如生态系统多样性(如植被类型多样性)等也不足以准确评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成效。

 

自2007年,原环境保护部启动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全国生物多样性评估工作,至今已积累了许多基础数据、成果和经验总结。建议参考《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HJ 623-2011)以及《生物多样性评估标准》(T/CGDF 00002—2020)的评估指标,计算生物多样性指数(Biodiversity Index,BI),综合评价红线内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水平上的生物多样性维护状况。这样在进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的同时,能够延续生物多样性的评估工作,一举两得。

 

5.建议“严格监督管理”监管要求下,增加公众参与度指标和信息公开度指标。

 

建议理由: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与建立自然保护区不同,红线内允许居民生活和生产活动,那么需要平衡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发展之间的平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专章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因此,顺应党和国家的明确要求,有必要增加公众参与度指标和信息公开度指标。除此之外,制定《保护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的目的,为后期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提供依据。通过增加这两个指标,当地政府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这也为执政者赢得了广泛的群众基础,监督红线内的违法违禁建设工程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张新时. 中国植被及其地理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被图(1:100万)说明书[M], 地质出版社, 2007.

 

 

 

(五)、《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标准核定技术指南》部分。

主要的建议为——

 

1.“2规范性引用文件”处:建议可引用T/ CGDF 00005-2020 《生物多样性补偿标准》

建议理由:T/ CGDF 00005-2020 《生物多样性补偿标准》(Standard for Biodiversity Compensation)是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国绿发会团体标准研发管理中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参照总结国内外生态、生物多样性补偿经验,正式发布并实施的团体标准。该标准吸纳了人兽冲突补偿、生态功能区补偿等现阶段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标准与《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监测标准》(T/CGDF 00001—2020)、《生物多样性评估标准》(T/CGDF 00002—2020)、《生物多样性修复标准》(T/CGDF 00003—2020)和《生物多样性适应标准》(T/ CGDF 00004-2020)同属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系列工作标准。

 

2. 建议在“3 术语和定义”下方增加“4 基本原则”(详见:附录T/ CGDF 00005-2020 《生物多样性补偿标准》第4项“4 生物多样性补偿的原则”)。

 

建议理由:生态补偿应该遵循总原则是“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具体体现在补偿目的应该零净损失,补偿效益应具有长期性。补偿对象应因事制宜。补偿应让更多主体参与其中,共同监督。

 

3.建议『补偿标准核算』中的【主导生态功能重要性系数】部分在核算时不仅应考虑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4部分,应尽量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目前公认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包含了大气调节、气候调节、干扰调节、水分调节等17项服务功能涵盖其中(Costanza et al.1997)。【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定量核算方式:可参考《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总结归纳的成熟的方法。 

建议理由: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是生态红线区域内生态系统等产生的,对人类有益,对其它区域有益的,非常重要的价值。例如秦岭产生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应该得到其它受益区域尽可能在全面核算其生态价值的基础上给予恰如其分的补偿。

 

4.“补偿主体”建议以各级政府为主,兼顾准入获益企业。

 

建议理由:以“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担责”为基本原则,让生态破坏者也给予补偿。

 

5.建议本标准加入“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补偿”(详见:附录T/ CGDF 00005-2020 《生物多样性补偿标准》 中的『5.2 污染补偿』)。

 

建议理由:目前《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标准核定技术指南》该标准中的补偿主体只有政府,完全依赖政府难以调动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此外完全依赖财政资金,耗费巨大。建议考虑生态红线内的准入性企业的补偿,如准入性企业产生污染或破坏,可参考上诉计算方式对政府予以补偿/赔偿。

 

6.建议本标准纳入“人兽冲突补偿”(详见:附录T/ CGDF 00005-2020 《生物多样性补偿标准》 中的“5.3 人兽冲突补偿”)。

 

建议理由:随着环境保护日益改善,人兽冲突事件日益频发,成为后续保护中日渐突出的问题。生态红线标准建议明确人兽冲突补偿的概念,以及具体补偿措施,使人兽冲突补偿不仅体现在制度上,还应在实施标准中有所规范。

 

格式或规范性建议

1、『3 术语和定义』处,建议:英文首字母大写。

参考文献:

[1] Robert Costanza, Ralphd'Arge, Rudolfde Groot, etal. The values of the world's ecosystem service sand natural capital [J]. Nature, 1997, 387:253-260

 

附录 T/ CGDF 00005-2020 《生物多样性补偿标准》

 

(六)、《生态保护红线台账数据库技术规范》部分。

主要的建议为——

 

1、     对“表 2 要素代码与名称描述表”中F部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要素中,建议添加公众参与要素。

 

建议理由:政府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到此项工作,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责任。

 

2.建议调整表 57 生态用地类型代码湿地分类中水域湿地内容。

 

建议理由:目前常见的湿地分类主要包括,天然湿地和人工

 

湿地。天然湿地,即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与沼泽化湿地。人工湿地包括各种库塘等。

 

(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规范》部分。建议无。

 

(八)、《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标准核定技术指南》部分。

主要的建议为——

 

1.  原“6.3.4 海洋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功能”的下一级内容,建议增加6.3.4.4 海洋生物物种(动、植物等)的监测。

建议理由:由于生态的方方面面,包括生物多样性的各个层面,为响应国际上、国内外的大的方针和策略,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国际战略目标,其中海洋物种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内容,是海洋生态功能的重要指示物种,所以建议在『6.3.4 海洋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功能』的下一级内容中增加6.3.4.4 海洋生物物种(动、植物等)的监测。

 

2.  原“6.3.3 陆域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功能”的下一级内容,建议增加:6.3.3.4 陆域生物物种(动、植物等)的监测。

建议理由:由于生态的方方面面,包括生物多样性各个层面,为响应国际上、国内外的大的方针和策略,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国际战略目标,其中动植物物种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生态功能的重要指示指标,所以建议在『6.3.3 陆域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功能』应增加下一级内容:6.3.3.4 陆域生物物种(动、植物等)的监测。

 

3.  建议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业务中增加体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内容。

建议理由:因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是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一环,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们应该具备突发情况的预测和快速应对能力,这应该是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重要内容。因此,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意外事件,我们应该在生态保护红线中检测平台业务流程中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