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存续和终止,法律责权,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募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属本会内部工作协调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其他。
(一)工作委员会是指围绕本会宗旨,在引领科技创新、践行公益使命等方面,发挥凝聚与辐射作用的专门工作平台。
(二)专业委员会是指围绕本会宗旨,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国际交流和民间交往、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建言献策、承担科研课题的智库平台。
(三)其他指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具体公益项目和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具有代表本会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以本会、本会分支机构名义签署任何法律文书及协议。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募资、运作和终止,应符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首先需要对项目的公益性和可持续性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包括对项目主要成员的尽职调查情况。根据评估结论,将立项项目申请和设立协议,按程序报批,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下发批复文件。批准立项后,在本会官网进行公示。
第六条 分支机构内设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分支机构负责人按本会志愿者管理,非本会工作人员。
第七条 募集资金来源包括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资金来源:
(一)政府、机构等课题委托合作经费申请;
(二)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三)基金会的资金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包含整个执行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若分期签署应对当期内容加以规定。
第九条 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分支机构名称和公益方向;
(二)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资金来源;
(三)合理设计具有公益模式的重点项目内容;
(四)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分支机构规模: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围绕本会宗旨发挥专门工作平台的作用和智库作用为工作目标,本会按照其设立签订的协议条款对其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设立后,可使用“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XX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但禁止以该机构名义,开展不符合设立申请明确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并在
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进行书面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
授权并撤消该机构。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账户设在本会,不得分设。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存入本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账户。
(一)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
(二)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根据捐赠协议有关授权条款进行审批,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具体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会履行监督职能,具有检查分支机构公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根据分支机构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核权。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可由本会理事会成员或本会工作机构人员担任,代表本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本会宗旨,结合本机构公益项目特点,制订管理办法,报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重大募集资金活动,需提前15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本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汇报制度。在项目执行前、执行中、执行完毕后,向本会提交项目方案、项目进度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禁止虚报、瞒报。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评估制度。在项目结束后,由本会人员或组织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从分支机构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终止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如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进入终止程序:
(一)出现本会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影响机构正常运行需要终止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终止时,按照协议规定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