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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诉云南中烟再造烟叶公司排污螳螂川公益诉讼案开庭
2023/4/4 12:32:00 本站

3月27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会)诉云南中烟再造烟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烟叶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在云南省环境资源巡回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庭审中,绿会认为:螳螂川是长江二级支流,是滇池唯一的天然出口,被告违法向螳螂川排污,对滇池流域和长江水体安全造成污染威胁,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规定。


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还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标准判定污染,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现有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满足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但被告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标准已不能满足受纳水体螳螂川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甚至其超标排放废水的浓度为螳螂川水质保护标准的11.2倍。


另外,对于损害后果,确认损害期间后,法院要求原告提交两次行政处罚后至被告整改完毕前,因被告排污造成具体环境损害的初步证明材料。对此,绿会在庭前会议后提交了生态环境部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实时数据发布系统中关于2023年的螳螂川水质超标的相关数据,作为初步损害后果。法庭认为2023年的数据显示螳螂川仍存在污染,可能存在多因一果,要求就两次行政处罚的损害后果提供初步证明材料。


绿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五条“【鉴定事项和鉴定机构】对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和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专门性问题,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规定,被告排污所造成的具体损害后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而不应由原告承担直接举证责任。


这也是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区别所在。违法排污必然对环境造成损害,这是无可争议的常理性事实,但是,对于损害的具体可量化后果即不应当由原告来证明,也不应当由法院依职权来认定,而是应当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出具科学的鉴定报告。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举证能力的差异,原告往往难以提交生态环境损害结果的具体数据,而导致诉讼受到阻碍,这将对社会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造成不利影响。


绿会诉云南中烟再造烟叶公司排污螳螂川公益诉讼案开庭.png


关于本案相关进展,绿会将持续向社会公布。


文/王敏娜 审/Yang 编/青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