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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晋峰:野保法的立法目的应调整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 立法咨询和修法建议会
2022/11/4 14:54:00 本站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9月26日受有关部门邀请,作为行业协会代表参加《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立法咨询和修法建议会。绿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周晋峰博士出席会议。


周晋峰博士在会上作第一个发言,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在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立法目的、公益诉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绿会开展的具体案例系统解析,提出修法的意见和建议。以下刊出周晋峰博士的发言内容:


1.《名录》之外的物种及其栖息地缺失保护,加速了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只是对收录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三有名录”及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统称《名录》)的物种进行保护,其他《名录》之外的物种未受到国家法律应有的保护。比如在北京市南苑湿地公园,原来集中了40到50种鸟,但科学家说这里的草(植物)不濒危,实际上有的鸟吃这种草、有的鸟吃那种草,有的鸟吃这类虫子、有的鸟吃那类虫子。现在南苑湿地大规模开发建设,这些鸟类的食物没有了,我们阻止不了,因为科学家说这些植物都不在《名录》里,科学家定义《名录》就保护《名录》里的物种,结果几十种鸟其中也有濒危、珍稀的,在北京最后的唯一的栖息地没了,这些鸟只有死路一条。在北京的沙河,也是同样的事情,我们做了生物多样性调查,地方也在修理整治。整治完了一样造成很多破坏,给我们的理由是沙河不在北京的栖息地名录里,我们这种《名录》管理,这个野保法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吗?


《名录》保护可以,但是这只是一部分。一定要加一句,《名录》以外的,应该保护的都得保护,不管是栖息地还是物种。光靠《名录》保护,几十年《名录》都不改,现在规定5年改,5年改也不够。比如我们起诉了售卖电蚯蚓设备的企业,蚯蚓也没在《名录》里,但是这是必须保护的。比如昆虫,德国连续几十年保护昆虫,大量昆虫是值得保护的,而这许多肯定不在我们科学家的《名录》里。


2.立法目的应调整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为首要目标


?应该把野保法的立法目的第一句话调一下,首先是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然后是为了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第一句话放这个,保护野生动物放后面。《名录》保护,尤其后面要加一句,无论是否在《名录》里的,确实值得保护的,都得保护,不管是栖息地还是动物。因为这个变化太快了,我们如果是为了建设生态文明,为了保护人类的栖息地就该这么保护。要是为了保护那几个专家,过了几十年才想起来修订一个《名录》,那就错了。


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目的是生态文明,是生物多样性,国际上早已有科学的认知了,不是《名录》的管理,是生物多样性是栖息地,这才是人类需要保护的,立法目的部分调整之后也不用大改,很多东西都是很好的,再做一些修订就行。


3.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困难重重,确需立法保障。


我想说的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现在成了幌子,在河北有关法院我们起诉了林草局和医药公司卖穿山甲鳞片,明明是非法的,两级法院都没有支持我们。结果北京有个野保站的站长被抓,他承认了、招供了他就穿山甲帮人作假说鳞片是合法的。事实上,所有的中华穿山甲在中国现在要在医药级别上使用,全部都是非法的,因为中国现在没有那么多中华穿山甲。但是它有这个法这个账,有关部门就在那审批,我们起诉还没用,为什么?我们在河北起诉,说没有证据,但是都是政府部门,他们一协调就协调完了,结果我们没赢,解决不了事。这不是个别案例,在广西起诉也是这样,卖穿山甲明明白白犯法,抓起来肯定可以判很多年刑,他的前任已经被判了,但是在两级法院根本就赢不了。为什么?再比如我们去安徽,举报了养野鸭子的,说他这弄个非法的野鸭子在这儿卖,林草局去了,随便签个字走了,收了之后我们一转身缓几天再弄。县级林草局,他县级养鸭大户,很简单的搞定了,他手上有证(人工驯养繁殖证),但是野生动物,其实现在科学本身可以,我们要求做DNA检测,能查出哪些就是野生的,野鸭现在大量的就是把各地收的野鸭蛋拿着他们去孵化,这是一类,第二类是直接抓,再发给他们,他有证,直接卖非常成功!像林蛙我们也反对开发利用,本来是林子里的,但有人把它捕了育肥了、再卖,形成很大的产业链,利益也很大。但实际上,东北的林蛙在森林生态系统中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状态。现在林蛙少,还用上药,很多保护区都还在打药,也是完全不应该。连印度都有规定,农药对野生动物,特别是濒危野生动物有害。


时间关系,我就讲上面这些意见和建议,谢谢!


文/望月、yang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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