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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法律部:建议取消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资格限制 | 绿会两会提案建议
2018/2/10 23:05: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摘要: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环保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但实际上《环保法》实施三年以来,社会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增长缓慢,与当前污染破坏程度不成比例。建议取消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门槛限制。

从立法本意而言,新《环保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然自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三年以来,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力度虽有所增强,但并未出现业界所担心的“井喷”、“滥诉”等情况,甚至也未出现环境公益诉讼数量大幅增长情况。且从目前来看,社会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增长缓慢,根据2016年、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2017年7月发布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自2015年1月新环境保护法施行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50件,审结13件,平均一年60件案件。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布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1765件)相比,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占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3%,比重较小,未出现之前人们普遍担心的“诉讼爆炸”现象。据悉,符合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全国有700多家,但三年来,只有不到二十家开展公益诉讼。然而根据环保部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5年)显示,当年电话/网络投诉数是164.7万件,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年平均量与年环境投诉量相比,简直是可以忽略不计的(约0.4%)。显然没有起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作用。

由此可见,作为原告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数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量都是非常少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比较成熟,应该鼓励支持社会组织。这要是为了与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的破坏程度、环境污染案件的发生情况相匹配。目前资格的限制影响了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积极性。面对我国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应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形成合力,根本改变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

为此建议:

取消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门槛限制,只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文/张娜  审/卡秋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