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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娜:建议将社会组织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绿会两会提案建议
2018/2/9 23:26: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摘要:2017年全国人大修改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目前,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上得到确立,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只针对检察机关开放,这与公益诉讼制度设置的初衷相违背。建议授权社会组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手段。尽管都服务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环境公益的最终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是不一样的。前者的功能是通过纠正民事主体的违法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来达到这个最终目的,而后者的功能是通过纠正行政机关或政府的引起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不当行政来达到这个最终目的。民事公益诉讼大多以污染损害发生后才去补救措施去保护生态环境;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更多偏向于预防性,强调源头治理。

在环保事业中,环保组织是一股重要力量。它具有天然的优势,它们设立的目的就是为环保而生,代表社会公众。

社会组织较之检察机关,对于通过行政诉讼来监督和纠正政府在环保履职中的不当行政更具有操作性,因为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属地“掣肘”问题,但是社会组织不会有这种顾虑。

最后,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会计入财政成本,但是社会组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是不耗费财政资源的。

为此,建议:

全国人大授权社会组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试验,可设置诉讼机制,如发现行政机关履职不当,可告知行政机关,并设置合理期限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若继续履职不当,再提起诉讼。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可设置若检察机关起诉在先,社会组织不可再提起;若社会组织起诉在先,检察机关可作为共同原告。

文/张娜  审/卡秋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