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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颜颜:面对大量存在的非法贩卖野生动物情况,当前野保法惩处力度够吗?| 绿会两会提案建议
2018/2/3 19:34: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编者按:自1月25日绿会提案建议工作组正式推进2018年两会提案建议征求工作以来,已收到多份提案建议。绿会微信平台和微博话题#大家e起开两会#将及时将征集到的提案建议进行整理发表,与大家进行互动,并将在绿会2018两会提案建议会上,邀请委员代表们共同进行讨论、完善,现将绿会研究室的提案建议稿分享给大家。


摘要:大面积的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使得栖息地锐减,以及猖獗的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导致我国生物多样性丧失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现建议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联合公安、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协调环保部和国家林业局,卓有成效地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于涉嫌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的个人及组织应列入野生动物保护的黑名单。同时加强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公众意识。目前,野生动物保护对于我们国家来说仍然任重而道远


2017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始施行。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本法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为野生动物保护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但是,各地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的现象依旧屡见不鲜,尤其近两年中国绿发会持续关注的“穿山甲”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据调查显示,我国每年消费的穿山甲大约30万只,自上世纪60年代到2004年,我国境内的穿山甲数量骤减近89%至94%,若不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严惩涉嫌人员或组织,穿山甲这一物种的灭绝将是必然。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明确指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这其中存在违法情节的轻重界定不明确,处罚金额难以对涉嫌人员以及单位组织起到震慑作用。取证困难也是影响处罚力度的原因之一。

我们建议:

一、对于通过捕猎工具(包含捕鸟网或其他网状物)或者以任何保护为名义实施非法狩猎的组织或个人,应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严肃处理。同时,应规范明确处罚的标准,建立累计惩处制度,建立野生动物保护黑名单。对于涉嫌的个人或组织,不得申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对于已持有者,进行吊销许可证处理,不得再申请。对于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涉嫌人员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教育以及相关知识学习。对于通过各种途径生产、销售捕猎工具的商户或者单位,一经查处,统一上缴销毁。对涉嫌人员及单位给予查处违禁物品相应市值十倍的罚款。(案例:【唐山丰润区大坡庄村】 候鸟迁徙季一家猎户一天就可捕捉云雀200多只

二、应积极有效地联合公安、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协调环保部和国家林业局,卓有成效地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快取缔贩卖野生动物、野生鸟类的交易场所、交易平台。加大媒体公益宣传力度,逐渐提高民众意识。

三、野生动物养殖户拿着合法的外衣肆意非法收购野生动物,不是个案而是在全国各地普遍的现象(案例安徽宣城市三桥村,宝圩养殖场收购大量野生物。)。这与相关单位在审查审批过程中的工作不到位没有给予高度重视有着不容忽视的关系。《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审批程序出现纰漏,致使非法狩猎贩卖者加以利用大行其道,加重监管执法难度。应该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的审批,加大养殖场、养殖地严格审查力度。对于已发许可证的个人及商户应定期突击检查,出现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通报。同时,也应杜绝商户或商贩相互借用“驯养繁殖许可证”用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的现象(案例:安徽枞阳县发现两处小贩在卖青蛙,普通公众发现类似情况该如何举报?)。应明确完善许可证授权经营范围、所有权,避免相互借用现象的继续存在。

四、应加快森林公安等相关执法人员的培养,增加森林公安及野保编制,增设救助站点,完善救助站制度,提高救助站的救护水平,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对国家重点和非重点野生动物及野鸟认识、鉴定、救护专业技能)。并配备相应的执法车辆。同时,降低野生动物鉴定费:目前南京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费800-1800不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森林公安等执法部门机构按取证的负担。

五、法律和法院应加强对非法贩卖或是盗猎国家非重点野生动物的惩罚力度,对于涉嫌人员的处罚不能只以捕猎收购贩卖的数量为考量,应同时考虑到其行为对于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生物多样性的危害。

六、还可以设立群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在提高保护意识的同时,可以集结社会力量共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者。对于群众的监督举报,有关部门应严格认真落实,要杜绝消极的工作态度。

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能仅仅依赖于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文/小六  审/小飞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