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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及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加快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2023/3/20 13:58:00 中国环境

“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相关法治建设还有很大提升空间。”记者注意到,今年全国两会,民盟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推进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建议加快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作为这件提案的素材提供人,浙江师范大学边疆研究院的邵桦博士向记者讲述了提案背后的故事。


法律法规很多但整体性相对不足


“我国有50多部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但是各单行法存在分散化、碎片化的问题,导致缺乏系统性、明晰化的制度约束和惩戒力量。”邵桦表示。


提案指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范围尚有空白。现阶段各单行法律法规通常只针对某一方面,保护对象相对单一,保护范围相对有限。


邵桦举例解释道,《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除此以外的野生动物保护不适用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除此以外的野生植物也不在保护范围内。


此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部分领域法律位阶较低,还有部分领域的立法仅限于地方性立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地域性。立法层级较低的法律法规受各部门的职权、地域划分等因素制约,往往出现无法适用和协调性较弱的情况。


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的协调性仍有欠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目前仍一定程度存在职能部门交叉重叠、多头管理造成行政资源浪费的问题,并且会影响问责机制的落实。司法执法监管职能还不够健全,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诉讼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众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盗伐、偷猎、滥采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交易屡禁不止,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突出。部分地方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地造成负面影响。


生物多样性保护应该更加强调多样性


“大家的观念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就是单独保护哪种动物或植物。事实上,生物多样性保护强调的不仅仅是生物,重点关注的应当是多样性。”邵桦说。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所谓多样性,包括物种、基因、景观等多元丰富组合,如此才能达到生态系统的多样和稳定。比如,我们曾经建立丹顶鹤保护基地,很多人认为是为了保护丹顶鹤,从而保护整片湿地。但是现在这个观念需要转换,我们保护湿地,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丹顶鹤等珍稀物种,更是为了容纳保护更多的物种。”邵桦表示。


因此,提案第一条建议便指出,要建立和增强生态整体保护价值观,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提供理念支撑。


这种观念的转变,并不局限于决策层。邵桦认为,公众的力量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至关重要。邵桦虽然是一名“90后”,但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调研已有些年头。“2015年,我调研时发现,当时大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没有一个具体概念。但是现在不一样了,无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众宣传还是公众认知,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这样还不够。”


提案建议,充实实施生物多样保护的法律专业队伍和公众参与力量。补充强化以法律从业人员为主的生态环境专业知识培训,强化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诉讼要求的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增加保护巡查和监管项目与经费,强化监测等新技术的项目投入和资金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发设计大中小学相关课程,建立完善的公众监督和举报制度,使公众成为重要的参与力量。


建议制定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工作,可以多参考国际经验,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接轨。”邵桦介绍,《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有三大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我国现行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已实现了第一个目标,但是第二、第三个目标还未能很好地体现。”


邵桦认为,针对《生物多样性公约》中一些特定目标和理念,如外来入侵生物防治,转基因生物安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土著民族地方地区与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传承、获取与惠益分享等还存在立法空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应当以保护原则与整体理念为基点,制定母法框架,以期整合一套完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由此,提案建议,制定出台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将其作为综合性、基础性、政策性法律,设立保护原则,加速推进生态系统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领域的单项立法,补充各单行法的立法空白。探索制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政策。


加强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的国家战略顶层设计。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部门规划,推动各省(市、县)编制相关战略与行动规划。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地调查与编目、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强化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开发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创新技术,完善生物多样性资源及相关知识惠益共享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建立合理的多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资源管理协调机制。通过进一步理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制机制,科学分配各部门的保护职能,划清权责界限,强化责任制度。在各相关保护部门科学设置生物多样性保护激励约束和惩戒措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考核制度,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的保护职责和任务。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今年全国两会关注热点


今年全国两会上,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讨论不绝于耳。


3月5日上午,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部长通道”回答了记者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提问。黄润秋表示:“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基和血脉。自从1992年联合国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为努力推进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积极努力。但是我很遗憾地告诉大家,迄今为止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态势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记者梳理公开报道的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发现,多份建言聚焦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杨爽呼吁,应加快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我国多数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重视对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的保护,对生物多样性资源生态价值、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与民族文化的关注和保护重视不够。”杨爽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不应过度追求内容的完整、全面和“法典化”,应通过设立相关制度和保护措施,强调与其他法律的协调连通,使《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既具有这一领域基本法的地位,又不移除、弱化已有立法的作用。


“我们国家有很多针对特定地域比如湿地、海洋等推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也有许多地方性保护法规,但总体来说,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规系统性不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副所长陈槐建议,尽快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此外,陈槐认为,当前,我国对濒危动植物的保护其实很好,但是对于城市、农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还没有受到太多重视。他建议,应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覆盖面,把城市、农村,以及荒野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系统统筹起来。


与民盟中央这份提案不谋而合的是,陈槐认为,要加强公众、科研人员与专业机构相互配合,形成良好高效的协作机制。“公众也可以参与到科学调查或者研究中来,他们对此具有浓厚的兴趣爱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接近自然的机会比较多。例如一些专业协会的会员,还有具备一定知识的爱好者。他们的参与,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5LMjb9MrdCEIYnhtHyh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