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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由公益公募基金会成立专项基金用于环境修复的建议 | 两会建议
2023/3/4 11:02:00 本站

在2023年全国“两会”即将到来之际,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或“绿会”)党委、党支部指导的2023年全国“两会”议/提案建议交流会于2月10日以线上线下并行的方式召开。在工作组发出2023年全国两会议/提案建议的征集通知后,收到了来自各方的积极响应。现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由公益公募基金会成立专项基金用于环境修复的建议”分享如下。


【案由】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的修复款以及赔偿款往往支付至当地财政专户,真正直接用于环境修复的并不多见,许多资金成为“僵尸资金”,由于受制于财政款支出的程序性限制,导致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修复。实践中也出现运用慈善信托方式管理、使用公益诉讼的赔偿款项,但由于此类机构并不是专注于环保领域的单位,所以,实践中仍有弊端存在。


【内容】


此项建议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的受领主体】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可以由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或者专项资金账户等受领。


在公益公募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公益诉讼的赔偿款是一个较为妥当的方式,并且实践中也有成功的案例。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会)在贵州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工作,由绿会接收其他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设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投向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采用步步公示方式,分七个程序管理、使用,并由原审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最终生态修复专项基金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成效,资金切实用于了当地环境修复,同时也检验了公益公募基金管理生态修复资金的可行性,并为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实践经验。2020年12月,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所涉非法处置废碱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就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进行管理使用,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公益公募基金会接收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可以有效避免此款项成为“僵尸资金”,并可以同时以公众力量对款项使用以及修复情况进行监督,其公开性和透明性可以使资金的使用切实落到实处,并且每年接受公开审计。而当遇到该基金不足以修复生态环境时,公益公募基金会还可发挥其自身优势募集款项,从而有效避免了财政专户资金“好进难出”、修复不及时或者挪作他用的弊端。


【建议】


全国人大授权进行试点或出台立法解释作出细化规定: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公开选择符合条件的公益公募基金会(非案件原告)设立专项基金,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环境修复资金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纳入该基金, 用于环境修复。


建议人/政研室  审/Tammy  编/Cand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