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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就涉案动物的野放问题尽快出台明确法律规定的建议 | 两会建议
2023/2/23 12:32:00 本站

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或“绿会”)党委、党支部指导,中国绿发会主办,北京市大兴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协办的2023“两会”议/提案建议交流会在大家的共同期待中于2月10日胜利召开。杨洪兰分享了“关于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就涉案动物的野放问题尽快出台明确法律规定的建议”。分享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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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近年来,各地警方破获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查获数量众多的活体野生动物,但是,涉案的活体野生动物大多数并未得到及时野放,而是长期寄养在人工环境下,并且很多个体会出现性情烦躁、食欲不振等糟糕状态,甚至死亡。这一问题的出现,暴露出在涉案野生动物的处置方面,相关法律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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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据了解,自2020年以来在四川地区破获3起有重大影响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涉及数量众多的活体野生动物,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所以,办案机关将查获的小熊猫、金丝猴等活体野生动物寄养在了雅安市碧峰峡野生动物园。但是,野生小熊猫个体在人工饲养环境中出现了较大的应激反应,寄养期间陆续出现了死亡的状况。


我们都知道,被救助收容的野生动物,与人类以及非自然环境接触的时间越短,对于未来野放的条件越有利。但是,依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鲜活动植物,……以及其他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财物,应当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公安机关没有具备保管条件的场所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保管。”但问题是,野生动物是有生命的个体,不同于一般的涉案财物,在被盗捕、运输的过程中已经产生应激反应,对其身体与心理均已造成伤害,被解救后如果不能及时野放、回归自然环境,长期寄养在人工环境下,就会出现性情烦躁、食欲不振等更糟糕的状态,甚至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破获案件的意义就大打折扣,因为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件,对违法者的惩罚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让被解救的野生动物得到良好的救助、及时回归野外环境、恢复原有生态,同样是至关重要的。


但由于涉案野生动物是违法者最终量刑和判决的重要依据,而刑事案件又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而每个阶段都要花费数月时间,所以,在这漫长的办案过程中,涉案野生动物在寄养期间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涉及到鸟类的案件,据说死亡率竟然达到70%。


惩罚违法者不应该以对野生动物的二次伤害为代价,因此,针对涉案野生动物的野放问题,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极为必要。但目前为止,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查获的野生动物的野放问题,法律几乎是一种半空白的状态。 


【建议】


由国家林草局牵头,就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案活体动物的野放问题,尽快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在对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罚没的活体野生动物进行清点、登记、拍照、录像等司法确认后,依法按照证据保全程序对经过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保全,然后,联合林草部门依法及时将野生动物科学野放。


(本文根据现场会议速记整理,仅供参考)


整理/阿西叶 审/Tammy 编/Cand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