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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议:建议就慈善组织接受境外非限定性捐赠的合法性问题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
2023/2/20 10:59:00 本站

在2023年全国“两会”即将到来之际,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或“绿会”)党委、党支部指导的2023年全国“两会”议/提案建议交流会于2月10日以线上线下并行的方式成功召开。在工作组发出2023年全国两会议/提案建议的征集通知后,收到了来自各方的积极响应。现将“建议就慈善组织接受境外非限定性捐赠的合法性问题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分享如下:


【案由】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慈善法(修订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本次慈善法修订中,为回应现实呼吁,在“促进措施”章节中加入了一条“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慈善组织如何更好的跟境外组织合作,发挥慈善民心相通的功能,讲好中国故事,需要从立法层面对相关问题作出更清晰、更明确的规定。


但是,有些具有国外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在实际募捐工作中却因《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常会遇到一个很困惑的问题,那就是能否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非限定性捐赠?


【内容】


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款物由受赠者统筹安排,不限定用途。这与限定性捐赠是相区别的,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款物要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指定的项目。《管理法》第九条只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未经登记或备案的情况下,不能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但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未经登记或备案的情况下能否对境内的单位(特别是慈善组织)开展捐赠?该法对此未作规定。根据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未经登记或备案的非政府组织,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同时,结合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把这两个条款结合到一起分析,得出的结论应该是:《管理法》并不禁止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或者资助,但禁止的是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或者捐赠从事代理或变相代理开展活动这个行为。即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捐赠后不能代理或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但可以自行根据中国法律开展公益活动。也就是说,《管理法》约束的是限定性捐赠,而对非限定性捐赠并未做任何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权利原则,法律并未禁止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非限定性捐赠。


其实,这与《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五条“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慈善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此看出,《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肯定了境内单位(慈善组织)和个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非限定性捐赠的合法性。


不仅如此,我们其实还可以换个角度理解这个问题,从《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来看,第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那么,当境外非政府组织仅仅是在境外提供捐赠时,这显然不属于《管理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在境内开展活动。因此,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未备案的情况下,对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非限定性捐赠并不违反《管理法》。


综上所述,境外非政府组织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非限定性捐赠不属于境内从事活动,因此,不适用《管理法》的规定,并且,境外非政府组织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非限定性捐赠也无需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办理临时活动备案。但是,由于慈善法的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却遇到具有境外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接受境外非限定性捐赠后,被某部门要求退回的情况。


【建议】


希望借助这次《慈善法》修改的契机,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慈善组织接受国际非限定性捐赠的合法性问题,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实施细则。明确具有国外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非限定性捐赠的合法性,以更好地促进国际慈善事业的交流与发展。


文/Yang 审/绿宣 编/Cand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