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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免交诉讼费的建议 | 两会建议
2023/2/16 10:40:00 本站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或“绿会”)党委、党支部指导,中国绿发会主办,北京市大兴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协办的2023“两会”议/提案建议交流会在大家的共同期待中于2月10日胜利召开。曹美娟分享了“关于对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免交诉讼费的建议”,分享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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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一旦作为原告的社会组织败诉,要被法院判决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由于环境污染案件损害的标的额一般比较大,所以,根据标的额所计算出的诉讼费,往往数额很大,例如,在绿会与自然之友诉常隆化工等三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常州毒地案)中,曾被地方法院判决承担高达189万元的诉讼费;而2021年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案件败诉后,被广州中院判决承担将近五万元的诉讼费,并被强制执行,这个公益组织在工作人员的工资都已欠发三个月的情况下,靠借款支付了案件诉讼费(详见(2020)粤01民初1869号判决书)。虽然有的不合理判决已经被二审法院改判。但是,这些案件对于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却是沉重的打击,极大地挫伤了公益组织参与环保事业的积极性。


但是,同属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一的检察机关,因《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却免交全部诉讼费用,出现了区别对待的情况,这就事实上造成了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内容】


 法院目前是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此办法第三章交纳标准中第十三条规定,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此规定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没问题。但是,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却值得商榷,理由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标的额一般都比较高,一般包含环境损害赔偿金、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所有的这些项目罗列起来,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诉讼费往往数额比较高。这样高额的诉讼费如果让环保组织来承担的话,显然不合理,理由是:

首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益人是社会大众而非原告一人;

其次、环保公益组织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自身利益纠纷,所以审判机关无需担心环保组织滥用诉权;

再次、环保公益组织胜诉后并不会得到任何经济利益,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的环境赔偿金及环境修护费等都支付至当地的环保专项账户,用于当地的环境治理,而不是划归至原告、公益组织的账户。

最后、环保公益组织由于其自身的行业属性,其收入来自于社会捐助,本身并无经济盈利能力。


实际上,在一些注重生态环境法治的地方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缴纳问题,已经出台了明文规定,如早在2015年,贵州省高院就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重庆高院规定:“原告败诉的可以免交诉讼费”。此外,海南高院、昆明中院、无锡中院等法院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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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司法保障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建议:

1、由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免收诉讼费。

2、如果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免收诉讼费有困难,可以先试点对慈善组织免收诉讼费,待时机成熟,再全面推广。


(本文根据现场会议速记整理,仅供参考)


整理/阿西叶 审/Tammy 编/Cand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