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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无野行动组:应禁止网络平台“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捕猎工具信息发布及服务支持” | 绿会2020“两会”建议征集展示
2020/4/24 21:30:00 本站

自2019年年底新冠肺炎发生以来,全国人民都在共同抗疫。2020年1月21日,由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 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即《国市监明电〔2020〕2号》,自该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2020年2月24日,为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简称《决定》),规定了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


2020年3月3日,中国绿发会和其他6家环保组织和志愿者团队共同发起“电商无野行动”(Wildlife-Free E-Commerce Initiative),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简称《野保法》),对几家主流的电商平台开展了调查,并对平台上存在的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况进行了在线举报、沟通和倡导,有效取得了促成穿山甲、大壁虎、猛禽、野生天山雪莲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非法商品下架等的打击成果,降低了公众健康隐患和生物安全风险。此活动目前有3200多万人的关注度,日常在线监测的志愿者达50多人。在近一个月的调研和实际行动过程中,我们发现信息发布和电商活跃的网络平台对于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捕猎工具、禁用渔具的自身监管存在诸多问题,亟需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真正落实我国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法规,保证生态系统和人类的共同健康。


一、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平台上野生动物类违法商品的监管责任,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平台、公众合作监管的日常工作机制,及时处理非法商品交易


网络上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捕猎工具、禁用渔具的宣传和销售渠道多样,有淘宝网、京东、拼多多等传统电商平台,有QQ、微信、微博等主流社交媒体,有搜索引擎、论坛贴吧等检索交互媒体,以及视频分享网站、短视频客户端等视频平台等,这些平台长期存在出售或发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捕猎工具、禁用渔具的现象。《野保法》、《渔业法》《决定》、《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网络平台有自身加强监管的责任和义务,执法部门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但我们调查发现,各类平台对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捕猎工具的商品发布和交易行为规定不完善、措施不强硬、监管程度浅、与公众举报联合不紧密、把关不严等问题。一些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则对自身职责不清晰,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了解,对群众举报网络平台上贩卖的野生动物类违法商品不取证、不立案、推诿责任,存在不愿管不想管的消极怠工心理。


建议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对网络平台上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类商品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现阶段所有网络平台进行严格的有关野生动物类违法商品的审查、整顿和日常监测。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除国家许可的畜禽或具有科研、药用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以外的一切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捕猎工具、禁用渔具都是禁止在网络交易的,需要各大网络平台明令禁止发布和交易;对于获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合法商品,依据《电子商务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网络平台需要公开公告,如符合合法出售的,经营者必须在平台商品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与其野生动物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并注明产地、获取方式,未公示者即属于违规经营,同时还应确保取得相应的中国野生动植物标识,其商品方可在网络上出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络平台落实上述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二、明确网信部门的相关职责,加强对网络平台自身信息监测工作的指导、督促、警告和处罚


不少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西瓜视频、B站等,存在着宣扬或者诱导猎捕、食用甚至虐待野生动物等行为的视频信息,有的视频视频发布者还以出售此类视频信息牟利;一些搜索引擎如百度、360、搜狗等则对搜索结果中出现的上述违规信息,未进行相应的屏蔽或过滤。以上现象培育并助长着滥捕滥食和虐待动物的不良社会风气,极大地阻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开展。


建议负责信息监管的网信部门指导和督促现阶段所有网络平台,进行严格的有关野生动物违规信息的审查、整顿和日常监测。


建议网信部门制定专门针对网络平台的日常信息监测监管政策,禁止在网络上制作、发布、复制、传播,包含捕猎、食用、伤害、非法展演野生动物等行为或者宣扬以上行为的内容信息,并将此类信息纳入互联网“扫黄打非”的整治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存在的上述违规信息未尽到监管责任或未及时进行必要处理的,由网信部门采取相应的警告、处罚及移交公安、监察侦办等措施,促使网络平台对野生动物类违法信息的监测常态化。同时,对上述违规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视其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由网信、公安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大网络平台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核部门,监测并及时处理违法野生动植物信息和商品,并为网民提供野生动植物类违法商品和信息的举报通道。


三、建立野生动物类违法行为的信用体系,净化网络无野环境


建立健全保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诚信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购买、食用、运输、仓储、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捕猎工具、禁用渔具,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包括记入信用档案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实施联合惩戒。


文/子舒 审/绿宣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