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会文化历史
收支信息
  • 收入总额:27103400.95元
  • 支出总额:23122739.73元
  • 爱心人次:2240次
“中国绿发会”将组建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律师团 诚邀广大法律界人士加入
2017/2/9 11:07:00 本站

“中国绿发会”将组建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律师团 诚邀广大法律界人士加入

2014-11-09 中国绿发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日前召开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精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将组建法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律师团,法律工作委员会及其下设律师团将为社会公众、绿色企业、绿色志愿者等群体提供包括“公益诉讼”、法律咨询等在内的相关服务。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决定于今年年底前召开法律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现诚邀法律界人士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共同为我国绿色发展领域法治化工作的推进贡献力量。


借力公益诉讼 推进环境法治


前言: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闭幕,“依法治国”再一次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法治”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时代趋势,不管在什么领域,不管是什么人,都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在绿色环境保护领域的法治进程又迈进了一步。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并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始,为期一个月。

《征求意见稿》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自10月1日起一个月内,社会各界人士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解释:公益组织须成立5年且无违法记录

对于社会组织类型的认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组织。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组织成立五年以上,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法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一至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