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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模板)
2019/12/22 10:25:00 本站专项基金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为有效管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维护捐赠者、受益者、公众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本会)专项基金作为非营利公募组织,广泛动员国内外经济组织、民间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等资源捐赠,汇集各类社会资源,资助为实现(补充基金宗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二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遵从捐赠者的意愿设立(补充基金名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将捐赠款投向相关的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专项活动,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除公益活动费外,本会、本专项基金管委会和任何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募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

者意愿投向相关公益事业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

第六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一)捐赠者和其他国内外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七条 本专项基金的管理和重大决策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

第八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本会、原告、捐赠者、专家、其他公益组织代表人士共同组成,并报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管委会主任由本会派员出任,副主任由相关方派人出任,其它成员由组成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 相关机构在征得管委会的同意下,可更换代表本机构的管委员委员。管委会可调整管委会委员并报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员有参与和监督专项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

加专项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管委会决议、积极完成管委会分配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 管委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批准和修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批专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三)决定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表决任免管委会秘书长、委员;

(五)决定专项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管委会委托秘书处专人负责 ,秘书处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向全体委员报告专项基金工作,捐赠者有权对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后,若捐赠者需要捐赠票据,本会根据捐赠信息在月底统一开具捐赠票据给捐赠者。(说明:5000元以上的捐赠将以快递方式寄出;100元以5000元以下的捐赠将以挂号信方式寄出;100元及其以下的捐赠需要自取,金额可累积集中开具。)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支出须有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委会主任签字。专

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其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专项基金规

定范围外的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五章 专项基金保值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保值工作由基金会负责,基金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专项基金的保值。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均受法律保护。

(二)提供财务服务:本会为专项基金提供专业财务服务,以确保专项基金使用的畅通规范和用于其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针对管委会或基金捐赠人提出的专项基金财务情况的问题,应给予及时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财务部门每年向管委会报告专项基金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如因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而导致的专项基金损失,本会将责成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将对专项基金账户进行财务审计,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不得从事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余款不足人民币五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