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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坎伦:一份《非法野生生物贩卖议定书》的可能形式与内容
2020/11/6 8:53:00 本站

译者按:近日,终结野生生物犯罪全球倡议(Global Initiative to End Wildlife Crime)主席、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前秘书长约翰·斯坎伦(John E. Scanlon)先生与绿会国际部分享了倡议提出了一份有关打击野生生物非法贩卖可能的议定书的内容与形式,并建议以此草案为蓝本的议定书可作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明确将野生动植物种国际非法贩卖定为犯罪行为,呼吁议定书缔约国通过加强信息交流、提高边境管控、开展国家间合作等有效措施打击、制止与消除野生生物非法贩卖行为。

为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绿会国际部现将议定书草案翻译如下,以飨读者。注:本文仅为分享原作者观点与立场,旨在助力中文读者留意并掌握全球环境治理的前沿动态。本文不代表绿会国际部观点。

译/王岩青   审/Linda 编/Angel


终结野生生物犯罪全球倡议(简称“倡议”)的创立是为解决打击野生生物犯罪和监管野生生物贸易的现行国际法律框架下的严重差距。倡议的目的之一是提出方案,消除差距。因此本倡议提倡,在打击国际犯罪的主要文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下新制定一项关于野生生物非法贩卖议定书。


这份由倡议发表的第二份简报文件探讨这样一份议定书的可能形式与内容。其名称暂定为《反对野生动植物标本非法贩卖议定书(Protocol against the Illicit Trafficking in Specimen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议定书”)。如获通过,这将成为UNTOC的第四份议定书,其他三份分别关于人口贩卖、移民偷渡、非法制造和贩卖枪支。


联合国大会呼吁成员国,遵照UNTDC,“将野生动植物保护物种的非法贩卖以及其他影响环境的犯罪行为,例如贩卖木材,定为重罪”。这项包括木材在内的野生生物非法贩卖的新文书将是在这一尤为重要的刑法领域中规定缔约国(国家)特定义务的首个国际法律文件。


拟提议定书将野生动植物种国际非法贩卖定为犯罪行为。议定书缔约国同意立法,将野生动植物非法贩卖定为犯罪行为,不论整体或部分、活体或死体,违反适用性国际条约或任何国内外法律,以及诸多其他事项。


其他承诺包括:

▲ 在已知有嫌疑进行非法贩卖的有组织团体、非法物品藏匿方式以及通过分享尸检样本等方面加强信息交流;

▲ 验证文件有效性;

 提高边境管控,包括标本运输方式;

▲ 培训与技术支持;

 国家间合作;以及

 采取措施减少需求。


议定书自动触发并提升UNTOC有关国际合作、法律互助、联合调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技术、打击非法贩卖野生生物执法合作条约的条款规定。


野生动植物非法贩卖常滋生于腐败,它剥夺政府收入,对野生生物、当地社区、国家经济、国家和区域安全以及整个生态系统包括其固碳能力产生灾难性影响,对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构成风险。通过这份议定书,缔约国承诺提升公众对非法贩卖野生生物威胁的意识,并制定政策和方案,打击这一有害做法。


尽管野生生物犯罪具有严重影响,但是我们尚未针对野生生物非法贩卖达成全球性协议。随着向可能对公共卫生带来风险的野生生物贸易、市场和消费不断加以限制,我们将需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这类贸易不会简单地转为地下。


议定书草案将这类重大犯罪置于国际刑法框架内,在打击犯罪方面迈出重要一步。这意味着,缔约国明确意识到这类犯罪行为的破坏规模、性质和后果;明确意识到需要加强合作,防止犯罪,将其定为犯罪行为,并为各国提供实现方式。


谨感谢国际律师事务所Arnold&Porter与其他多位独立审查人员无偿支持编写本议定书草案。

本简报文件旨在针对可行议定书的形式和内容提出具体想法,并由此推动关于该必要改革的讨论。


议定书草案和罪行草案是根据查阅如下文件后拟定:现行UNTOC三项议定书、澳大利亚《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案》、加拿大《野生动物和植物国际省际间贸易保护监管法案》、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欧洲理事会《通过控制贸易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条例》、《欧盟木材法规》、日本《清洁木材法案》、《墨西哥联邦刑法典》、《莫桑比克刑法典》、美国《雷丝法案》、《越南刑法典》,以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打击野生生物犯罪立法草案指南》。

 

约翰·斯坎伦

终结野生生物犯罪全球倡议主席

代表指导组



议定书草案

《反对野生动植物标本非法贩卖议定书》

补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I. 总则


第一条 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系

1. 本议定书是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应与《公约》一并解释。

2. 经适当修正后,除有特别规定,《公约》条款适用于本议定书。

3. 本议定书第五条所明确的犯罪应被视作是《公约》所明确的罪行。


第二条 目标

1. 本议定书的目标是:

(a)阻止并打击非法贩卖野生动植物标本;和

(b)促进缔约国合作。


第三条 术语使用

“贩卖”系指从进口、出口、运输、售卖(包括电子方式)、接收、从海上引进、收购、持有、购买、运送、移动或转移野生动植物标本。

“非法贩卖”系指违反本议定书第五条所规定的贩运行为。

“标本”包括但不限于:(a)任何野生动植物或其部分,不论活体或死体;(b)任何野生动植物的种子、卵、配子或繁殖体或部分;(c)任何野生动植物可识别的部分与衍生物;或(d)任何包含野生动植物的部分或衍生物的货品。


第四条 适用范围

除有特殊说明外,本议定书适用于制止、调查和检举根据本议定书第五条明确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具有跨国性质。


第五条 入罪化

1.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在明知拿走、占有、分发、运输、购买或出售标本违反下列情况时,将蓄意贩卖任何标本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a)缔约国任何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保存、管理、贸易或使用的国际协定,或

(b)关于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保存、管理、贸易或使用的任何适用的国内或外国法律。

2. 各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故意伪造或非法修改进口、出口、运输、售卖(包括电子手段)、接收、从海上引进、收购、持有、购买运送、移动或转移野生动植物标本所需文件定为刑事犯罪。

3. 各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a)在遵循法律体系基本概念情况下,试图实施或以共谋者身份参与根据本条第一款明确的犯罪行为,以及

(b)组织、指挥、协助、教唆、促成或商议实施根据本条第一款明确的犯罪行为。


第六条 没收,扣押,罚没及处置

1. 在不影响《公约》第十二条的情况下,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制度的最大程度下采取必要措施,以便没收、扣押、罚没及处置非法贩卖的标本。

2. 除本条第一款采取的措施外,缔约国可在其认为必要时,提供任何内部方法,用于补偿因没收违反现《公约》条款所贸易标本而产生的费用。


II. 阻止,合作与其他措施


第七条 制止非法贩卖标本

1. 缔约国应制定全面政策、方案和其他措施,制止并打击标本非法贩卖。

2. 缔约国应努力采取研究、信息和大众媒体宣传以及社会和经济举措等措施,制止并打击标本非法贩卖。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提供或加强信息方案,提升公众对本议定书第五条所列行为是犯罪活动这一事实的认知。

3. 根据本条所制定的政策、方案和其他措施适当时应包括与非政府组织、其他社会团体相关组织和成员间的合作。

4. 缔约国应采取或加强措施,包括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减少使野生动植物易受非法贩卖影响的因素。

5. 缔约国应采取或加强立法或其他措施,例如教育、社会或文化措施,包括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抑制助长野生动植物非法贩卖的需求。


第八条 信息交流

1. 在不影响《公约》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情况下,缔约国根据各自本国法律和行政制度,彼此交流有关标本授权出口方和进口方具体案例信息。

2. 在不影响《公约》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情况下,缔约国根据各自本国法律和行政制度,彼此交流关于下列事项的信息:

(a)已知参与或涉嫌参与非法贩卖标本的有组织犯罪团伙;

(b)非法贩卖标本的藏匿手段和侦查方法;

(c)已知或涉嫌用于非法贩卖标本的方法手段、发货点、装载点和目的地、相关海关程序和形式,以及路线、承运方和运输方式;和

(d)制止、打击和消除非法贩卖标本的立法经验,实践与措施。 

3. 适当时,缔约国应提供或相互分享有助于执法当局的相关科学技术信息,包括法医样本,以提高彼此制止、检测和调查标本非法贩卖的能力,并起诉涉事人员。

4. 在遵循法律体系或任何国际约定的基本概念情况下,各缔约国需保证依照本条款在使用自另一缔约国获取的信息时,如果提供信息的缔约国如此要求,应加以保密并遵照任何限制,包括与商业贸易相关的专有信息。如不能保证机密性,需在信息披露之前告知提供信息的缔约国。


第九条 合作与边境措施

1. 缔约国应在双边、地区和国际层面开展合作,组织、打击并消除标本非法贩卖。

2. 在不影响《公约》第十八条第十三款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指定一个国家机构或单一联络点,作为与其他缔约国就议定书有关事宜进行联络的机构。

3. 缔约国应寻求标本进口方、出口方、协调方和商业承运方的支持与合作,防止并查明本条第一款所涉非法活动。

4. 在不影响人员自由活动相关国际承诺的情况下,缔约国应尽可能加强边境管控,防止并查明议定书第五条所列行为。

5. 各缔约国应采取立法或其他适当措施,尽可能防止商业承运运输途径被用于议定书第五条所确立的犯罪行为。

6. 适当时,在不影响适用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这些措施包括规定商业承运方,包括任何运输公司或运输工具所有人或经营者,有义务尽最大努力确定野生动植物标本运输不违反第五条。

7. 各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措施,对涉及本议定书确立的犯罪行为人员拒绝入境或撤销签证。

8. 在不影响《公约》第二十七条的情况下,缔约国应考虑加强边境管控机构间合作,包括建立并保持直接沟通渠道。


第十条 培训与技术协助

缔约国须相互合作,适当时并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一经要求,以便缔约国可以获得必要培训和技术协助,以加强制止、打击和消除非法贩卖标本的能力,包括《公约》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明确事宜中的技术、财政和物质援助。


第十一条 文件合法性与有效性

应另一缔约国要求,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以其名义核验签发或意图签发的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任何涉嫌被误用本议定书第五条所列行为目的的文件。


III. 最终条款


第十二条 保留条款

1. 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缔约国和个人在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国际法下所享有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2. 解释并适用本议定书所列措施时,应不以对象是议定书第五条所列行为的主体而差别对待。这些措施的解释和使用须符合国际公认的无差别待遇原则。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 缔约国应通过协商尽力解决本议定书的解读和适用相关争议。

2.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关于本议定书的解读和适用的争议如不在能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协商解决,则可应一方要求提交仲裁。如果自提交仲裁之日六个月内,缔约国无法就仲裁组织达成一致,则缔约国任何一方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争议解决申请至国际法庭。

3. 各缔约国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本议定书时,声明不受本条第二款约束。对于任何作出此保留意见的缔约国,其他缔约国也不受本条第二款约束。

4. 任何根据本条第三款做出保留意见的缔约国可通过告知联合国秘书长随时撤回该保留意见。


第十四条 签署、批准、接受,通过和正式加入

1. 本议定书自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三十日起至年/月/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面向所有国家开放签署。

2. 本议定书还面向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前提是该组织至少有一名会员国根据本条第一款签署议定书。

3.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接受和核准文件需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交存议定书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件,前提是组织中至少一个成员国已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件。该组织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件中声明关于本议定书受理事项的权限范围。该组织还须将其权限范围内的任何相关修改告知保管者。

4. 本议定书面向任何国家或至少有一名成员国是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加入文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正式加入之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须声明关于本议定书受理事项的权限范围。该组织还须将其权限范围内的任何相关修改告知保管者。


第十五条 生效

1. 本议定书自第四十份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就本款目的,任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文书不应算作对于这类组织成员国交存之外的附加文书。

2. 对于第四十份文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本议定书缔约国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自该缔约国或组织交存相关文书之日起第三十天起,或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生效,以较晚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修正

1. 本议定书自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缔约国可提出修正案并将其交由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随后将就拟提修正案与缔约国和《公约》缔约国大会进行交流,以便审议决定该提案。议定书缔约国在缔约国大会会议上应尽全力就每项修正案达成共识。如果用尽各项努力仍未能达成一致,则作为最后手段,修正案须在缔约国大会上得到出席并投票的议定书缔约方三分之二多数支持方可通过。

2.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应根据本条行使表决权,组织中属于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会员国的数量即为投票数。如若组织会员国行使投票权,则组织不得再行使投票权,反之亦然。

3. 根据本条第一款通过的修正案须经缔约方批准、接受或核准。

4. 根据本条第一款通过的修正案应自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后九十日后生效。

5. 修正案生效后则对同意受其约束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仍受本议定书条款以及先前批准、接受或核准的修正案约束。


第十七条 退出

1. 缔约国可通过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书面通知退出本协定。退出应该保管者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2. 当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全部会员国不再是本议定书缔约方时,该组织则停止作为议定书缔约方。


第十八条 保管和语言

1. 联合国秘书长是本议定书指定保管者。

2. 本议定书原本应交存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本均为作准文本。

为此,下列签名代表,经其所代表的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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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参见

https://endwildlifecrime.org/untoc-wildlife-protoc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