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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不同原告关系如何?今日绿会为你一一解说(一)
2017/11/23 23:00: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今日,绿会邀请法学专家、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环境律师一起,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关系研讨会。会议由绿会副秘书长主持,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别涛司长致开场辞,绿会秘书长与国际中国环境基金会会长何平博士分别发表了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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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分为三篇,主要围绕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在实务操作中关系如何,各方怎样协调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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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会议主题是社会组织与省级人民政府提起公益诉讼顺位与关系。贵州省环保厅、山东省环保厅、南京中院分别根据各自具体案例针对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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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济南中院同时受理了绿会提起的山东章丘危废倾倒案与山东省环保厅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的,如何处理这种“撞车”现象?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罗光黔庭长提出了贵州一些新的尝试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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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分别围绕会议主题分析了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在公益诉讼中的关系及公益诉讼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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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环境律师与其他参会人员就该主题展开讨论,大家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了许多超出理论的实践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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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会议进行非常顺利,与会人员热烈研讨直至十二点半才结束。各家精彩言论,绿会公众号将会持续发布。

文/张娜  审/卡秋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