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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发会胡德平理事长在第六届华商高峰论坛就《科技创新制度的一个难点》做报告
2017/2/15 10:08:00 本站

2015-01-12 中国绿发会 



1月11日,中国绿发会胡德平理事长出席2015第六届华商高峰论坛,并就《科技创新制度的一个难点》做报告。以下是报告摘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条件下,我国不但需要内需的拉动,而且需要大量的科研成果竟相迸发的带动。这在知识经济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已是最伟大的生产力,它必对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


但在我国的科研体制上,在对知识产权的认定估价上还有一大难点来解决。那就是在国有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如何认定职务发明权属的明确、细化、实用问题上面。


应该说广大的科技人员同样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中央于1985年3月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科学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决定对“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的科学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病”,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科学技术体制进行坚决的有步骤的改革”。怎样改革呢?《决议》说了有九条方针。本文只能择要谈谈《决议》的创新思想。


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第一次出现在党内文件上的。对知识产权《决议》的认识总结为一句话,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


其具体做法则是:对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逐步推行技术有偿合同制。原来国家拨给的事业费,要逐步减少,减少的事业费、国家仍用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此外对基础研究、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科技服务和技术基础等机构也做出了明确建议。


此《决定》对一处敏感又复杂的问题虽有原则但无细则,虽有政策导向但无准确的法律语言来表述,那就是对技术创新、技术转让,采用知识产权这类特殊产品、资产的权属可否进行分解,如何细化,及其的赢利如何分配的问题。《决议》也说了,研究单位“可提取一部分奖励直接从事开发工作的人员”。也说了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已;利用本单位技术、资料和设备创收后应本单位同意,可以交部分收入,剩余归已。


我国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文件,公布于1985年,稍早于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拜杜法案》,1984年对法案又进行了修改,最后纳入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专利法》)第十八章。这是一份科技专利如何开发、利用、转让、推向市场,形成产能的法案。


《拜杜法案》实施之前,政府资助的科技发明专利的所有权都属政府所有。政府有所有权,但少有动力和能力,所以很难使专利商业化,工商界有动力和能力,但没有专利的所有权,也不能采用专利技术进行商品化。至使联邦政府掌握有2.8万项专利,却只有5%的专利技术完成了商品化生产。


《拜杜法案》突破了美国政府专利所有权的局限,有利科技转化的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人类知识时代的到来,其进步性应有相当的评价。


制度经济学是政治经济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门分支学科。它强调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尤其强调其中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美国政府都可以执行《拜杜法案》,把其已有的发明所有权给予创新单位,可见美国在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上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是以追求美国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的。


我国2007年,我国制定通过了“科技成果进步法”,人称“中国版的《拜杜法案》”,第一次明确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享有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但效果仍然不大。现在我国又在酝酿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此建议在职务成果的所有权问题上应做一些大胆的变更。在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单位之后,其成果的开发、利用、试验、推广等经营权可否分别情况让权于发明人或发明团队。若和外界合作,可否授于发明人,或发明团队以中介权。或者,在我国设立纳斯达克的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国家保密的专利产品除外,其余产品都按产业、行业、细目上网交易。这对那些不得不升级换代的企业,还在维持产能过期生产的企业,着急引进环保节能设备的企业,无疑是“若大旱之望云霓”!


我国的改革没有忘掉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重要改革都会触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益物权等法律权属的。我国农村改革最初的包产到户,核心问题就是维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改革的是它的经营权、使用权。这一改革形成了亿万农民的持续若干年积极生产高潮,其成果世人皆知。如果科技成果转化的所有权方面再有此勇敢、智慧的改革,不但合乎科技人员、企业职工之情,也合乎改革发展之理,只是在合法的问题上还需努力。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