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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时刻处于危险中的村民,绿会再次向法院申请禁止令 | 贵州中铝案
2019/8/31 21:24: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昨日,对于绿会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因采矿造成地质塌陷,未履行环评搬迁义务一案,绿会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发出先予执行申请书、禁止令再次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169条、170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责令两被告停止采矿,并立即按照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局[2007]250号《关于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第二铝矿麦坝矿区坑内开采工程(5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履行环评义务,对距离龙潭坝工业场地500米范围内的中寨及中寨小学及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尚未搬迁的居民进行搬迁。解除自2007年至今对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


另外,绿会认为,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单位,在被告未完成环评搬迁义务前提下就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断言“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基本落实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绿会特向法院申请追加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为被告。


此案经过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在原一审中,绿会曾提出过禁止令申请书,但法院并未作处理。这是绿会第二次就该案紧急情况向法院申请禁止令。


文/张娜  审/王文勇  编/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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