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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主动就“常州毒地案”与绿会研讨并达成多项共识
2017/2/6 17:20: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绿会2月4日北京讯】立春之日,中国绿发会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多位律师代表就积极与绿会取得联系,于昨天下午与绿会共同就“常州毒地案”的一审判决情况进行研讨,并达成多项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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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绿会与到访律师代表达成以下三项事宜:成立“常州毒地案”律师团;提请审计署对常州毒地案涉地块收储、损害评估、修复资金使用等进行专项审计;发起常州毒地案募捐,个人限捐2元,单位不限捐,期待更多公众关注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绿会秘书长在发言时强调,绿会要依靠人民,依靠法律,依靠专家,依靠媒体,全力办好这个案件。比如募捐活动就是依靠人民,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一审判决的189万诉讼费(每人仅限募集两块),让更多的人了解、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提高环保意识。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做最广泛的动员宣传、普法,通过这个案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捍卫公众环境利益。 

此外,经会议讨论决定,与会律师对“常州毒地案”一审判决达成如下意见:

1、一审法院适用错误,其关于受污染土地被政府收回后,原污染企业不承担责任的观点与《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关于“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相悖,其错误的理解了《环保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是指在污染企业已终止和不能确定污染主体时,才由政府负责修复和治理。

2、一审法院在事实证明查明方面既列举了各个污染企业具体的污染面积和具体污染物,却又在本院认为里认定污染是多年累加造成以及具体污染责任范围和责任金额难以查清,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让原告举证污染企业改制前后各个阶段的具体污染情况是错误的,也是不现实的。

3、一审法院认为政府正在组织修复工作,就认为原告诉讼目的正在逐步实现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它混淆了责任主体和实际实施主体两个概念。政府为了尽快减少损害主动组织修复,并不能免除污染企业的最终修复责任,而且污染企业到底有没有向政府政府支付修复费以及修复费支付了多少也没有查清。

4、一审法院选择在春节假期即将到来之前宣判以及让原告承担189万元的诉讼费,有让原告知难而退的合理怀疑。关于公益诉讼的诉讼费承担虽没有直接规定可免交,但目前公益诉讼数量很少从鼓励公益诉讼的角度应予以免交。

5、原告中绿会发起募捐既体现了将诉讼进行到底的决心和信心,也反映了公益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不易。

文/陈君彦  审/王静  责编/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