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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诉讼优先于公众诉讼?!“Epil女孩”:请说出法律依据
2019/1/8 17:29: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这是绿会“Epil女孩”一直在跟进的一个案件,同样也是引起了众多法律界人士关注与思考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们简称为公众诉讼;省(市)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我们简称为政府诉讼。那么绿会于2016年1月提起的公众诉讼,不但要晚于2017年8月省政府就同一事实提起的政府诉讼进行审理,也同样要晚于政府诉讼判决(政府诉讼于2018年12月21日判决,公众诉讼于2019年1月3日收到判决书),究竟法院这样做的法律依据为何?


公众诉讼的一审判决书认为,政府诉讼中的原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金诚公司、弘聚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判令金诚公司、弘聚公司承担了相应责任;万达公司、麟丰公司、利丰达公司对其污染案涉场地造成的损害,已与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工作部门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作为应急处置及生态环境修复人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其中,万达公司、麟丰公司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已履行了损害赔偿合同书约定的赔偿义务;利丰达公司因未依约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约定的赔偿义务,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已按合同之诉起诉其履行合同。由此可见,绿会的此项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本案不再予以处理。关于绿会要求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金诚公司、弘聚公司在另案中已被判决履行该项义务;但万达公司、麟丰公司、利丰达公司对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仅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因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承担了金钱赔偿责任,也无法完全弥补其行为带来的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绿发会要求万达公司、麟丰公司、利丰达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公众诉讼在先提出,政府诉讼在后提出,公众诉讼也只是审理判决政府诉讼未涵盖的诉讼请求。而面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据的公众诉讼,政府诉讼,你的上位法依据何在?优先于公众诉讼的法律依据又何在?


文/张娜 审/绿箭 编/Angel


【案件回顾】

绿会的公众诉讼早在2016年1月即对2015年10月21日山东省章丘市发生违法倾倒危险废物致人死亡事件所涉五家企业(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万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麟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了公益诉讼,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绿会邀请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同时支持起诉并获同意。2016年7月28日,济南中院以审理刑事案件为由作出中止审理该案件的裁定。2017年8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山东省环保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同为绿会公益诉讼案件被告)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于济南中院立案受理。据悉,另外三家企业(也是绿会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已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达成磋商协议,并履行完毕。


绿会获悉此进展后,多次联系济南中院,但是均没有任何正面答复,也未对此实践中出现省级人民政府与社会组织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作出解读及回应。就在绿会案件中止审理期间,2017年12月12日,济南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环保厅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017年12月21日,济南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共计贰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