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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谁担责”是环保法基本原则 |“常州毒地案”二审今日公开开庭审理
2018/12/19 20:09: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12月1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案”二审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绿会、自然之友,被上诉人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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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18日的庭前会议后,合议庭归纳了三个争议焦点:土地收储后原污染者是否担责、三个被上诉人是否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是否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于在庭前会议上第三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论证,19日的庭审只围绕“土地收储后原污染者是否担责、三个被上诉人是否承担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这两个争议焦点进行。


上诉人认为土地收储不等于土地转让,不管政府是否在修复,“谁污染谁担责”是环保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三被上诉人承担污染者责任是无疑的,不能通过买卖土地的方式规避法律,将污染者的责任转嫁到政府身上,用纳税人钱去降低污染者成本。至于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违法处置企业危废或者固废的情形 ,污染事实存在并且造成实际损害,赔礼道歉是对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救济。案涉污染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重,已给周边民众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影响,不仅仅是身体伤害,更有精神层面的损害,应该判令赔礼道歉。至少应该向常州外国语学校孩子们道歉。


三被上诉人将土地收储理解为土地转让,认为应由土地受让人承担责任。而且政府已经在修复,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没必要再提起公益诉讼。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污染以及在目前风险可控、政府修复已经逐步完成情况下,检测已经完全合格,没必要赔礼道歉。


对于一审判决存在的遗漏诉讼当事人和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上诉人被变更诉讼请求等情况,上诉人依据法律和事实也发表了法律意见。


案件将于下周四公开宣判。


文/张娜 审/赵光,霍志剑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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