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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诉大冶市环保局不公开重金属污染环境信息案开庭审理
2018/9/1 20:30: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8月31日,绿会诉大冶市环保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文末附:案情回顾)正式开庭审理,本案环境信息公开涉及大冶有色金属公司重金属污染。

在庭审调查阶段,确定了三个焦点问题:

一、被告大冶市环保局是否存在原告所申请的几项政府信息;

二、被告是否针对原告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是否有权限予以公开。

绿会代理人根据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充分阐释,并特别针对大冶环保局以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其管辖范围”,推卸其责任。绿会向法庭提交两份关键的新证据报告:《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3.11”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査报告》、《大治市铜山口矿“3.11”较大事故处分26人》。这两份报告充分证明大治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冶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应由大冶环保局根据属地管辖进行管理。

在法庭辩论阶段,绿会代理人辩论观点如下:

一,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符合法律规定,这是我国行政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赋予公民及有关单位的法定权限;

二、被告在原告两次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回复,特别是其认为原告没有加盖公章,所以“不合法”而不进行公开,是不成立的。原告起诉后,被告却仓促进行回复,也就是认可了原告的申请行为是合法的。

此外,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加盖公章,但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进行释明,或者要求原告进行证据补充,说明被告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三、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或者是否存在有关信息。原告认为根据被告方提出的430号文件,可以证实被告在选矿及尾矿库建设、金属开采等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上是具有审批权的。而根据原告补充的两份证据,可以证实大冶有色公司的业务范围,就包括上述的项目开采。

庭审中被告对于其是否对上述业务进行批复,不置可否,也没有明确意见说明其存在相关证据而拒不提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请求法庭依法判其提供;

四、关于行政处罚文书相关信息,根据两份新证据报告,可以证实大冶有色公司的业务范围在大冶市辖区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罚,大冶市环保局恰恰就是这样一个有处罚权的机关;

五、关于要求公开的监测数据报告信息,因为监测信息包括监督性监测信息、在线监测信息以及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证实监督性监测信息的概念就包括企业所在地环保局的监督信息,另外该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污染源的监测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环保局是主管单位,另外环境监測管理办法(2007年版)也规定县级环保局是污染源监督信息的主管单位;

六、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向原告进行回函,起诉后的答复不能作为认定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信息公开的职责,也没有在职责权限内对国控污染企业进行监控,其行为违法,另外,被告作为辖区内企业的相关环评审批(包括选矿及尾矿库、金属延压、黑金属采矿)的主管单位,拒不提供相关环评批复文件及申请材料,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应当责令其依法公开,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答辩,绿会代理人主要答辩:被告在原告两次申请信息公开材料提交成功(包括网上提交、邮寄递交并留回执),可以证实被告签收的时间,那么在被告签收以后的15天内,被告既没有要求原告补充证据,也没有要求原告补盖公章,也没有及时回复,那么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应当确认违法;关于大冶市环保局的管辖权问题,行政处罚的管辖地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这是合法的法律条文所确认的,不容许任何人提出曲解,另外关于环评的审批权限管辖权,被告提交的430号文对县级环保局的管辖权的确定恰恰证实了原告的观点;三、根据原告之前所调査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大冶有色所拥有的矿山开采行为、尾矿库堆放行为造成了当地的相关污染超标,而对此,被告没有履行职责,建议法庭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司法建议书,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本案没有当庭判决,法庭将择日作出宣判。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中国绿发会接到志愿者举报,反映湖北黄石市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常年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涉重金属污染物,致使周边地区土壤和稻米受到重金属污染,严重侵害了群众的环境权益及身体健康。绿会高度重视,即聘请专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赴实地采取土壤、稻米样品进行检测。报告显示土壤样品、稻米样品镉含量均严重超标。

中国绿发会分别于2017年11月16日和2018年1月18日向大冶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公开有关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环境信息,但是一直未收到大冶市环境保护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

2018年3月9日,中国绿发会针对大冶市环保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19日,中国绿发会收到大冶市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8年5月18日,中国绿发会收到大冶市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

2018年6月13日,中国绿发会出庭参加大冶市人民法院就本案举行的庭前会议。

2018年8月31日,中国绿发会出庭参加大冶市人民法院就本案举行的开庭审理。

文/子舒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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