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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发为由,肆意破坏文物,绿会起诉,被告称无诉讼主体资格
2018/7/31 22:34: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7月31日下午,绿会诉郑州华瑞紫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郑州金运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绿会起诉这两家公司的起因在于华瑞公司为了开发商品房委托金运公司擅自毁损已被列入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孙翰林家族墓群,并被郑州市文物局对该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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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两被告在答辩中称,绿会章程中没有文物保护描述,是环保组织,民诉法规定只有污染环境、损害消费者权益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此绿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绿会提出的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没有法律依据,两被告称行为没有破坏全国不可移动文物,只是一般文物,且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知为何还会被诉。

截止目前,绿会共计在全国提起四起不可移动文物环境公益诉讼,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第一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人文遗迹,人文遗迹是环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最高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而文物是古代与现代联系纽带,蕴含中华民族的根脉,是中华民族的物质财产和精神财富,毁损文物当然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至于损害赔偿问题,绿会也召开了专家研讨会进行了论证,绿会也将专家意见作为证据今日提交法庭,专家意见称:

文物具有不可逆性,其价值无法估量,但是不能因为无法估量就可以免除违法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是法理学常识,法律只保护合法行为。这一原则也在最高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的规则,这些知识产权审判规则,可以参考借鉴在文物的损失赔偿上。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任何民事活动都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此案中破坏翰林墓的行为属于挖掘祖坟,严重违背善良风俗。

绿会认为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也是可以存在并提出在诉讼请求中的。我国环保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文遗迹作为生态环境的一份子。被破坏的古墓属于不可移动文物,被彻底损毁后等于将原不可移动文物承载的生态功能如传承、祭奠、缅怀等完全丧失了,所以主张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也是符合环境法律规定的。

文/张娜  审/绿箭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