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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古树名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今天公开宣判
2017/12/28 19:53: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12月28日下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诉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教育体育局、新郑市林业局、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环境侵权纠纷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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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对本案宣判

判决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移栽或者采伐枣树的行为;本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根据气候状况,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并结合当地林业部门造林技术要求补种因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5倍的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管护时间从补种的林木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本院将依法指定由第三方代为恢复,恢复费用由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616818.9元(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在本判决生效后在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该枣树移入地现场设立警示标识,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赔礼道歉文稿,对其未经法定程序移栽枣树致死,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经本院审核后应于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

中国绿发会自2015年获得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古枣树被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到古枣树被毁现场调查及收集证据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再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历时两年多时间。

2016年4月28日中国绿发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2016年5月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中国绿发会根据环境保护自愿者提供的材料,得知郑州市薛店镇花庄村古枣树林地被非法采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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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诉的古枣树被毁后,自愿者及时赶到古枣树被毁现场、并且向中国绿发会提供破坏生态环境的线索。

侵权行为人在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选择在夜晚偷伐,将1870棵古枣树非法砍伐。侵权行为人为掩盖其非法行为、规避法律制裁,之后将采伐的古枣树以“移植”名义进行所谓“移栽”。因采伐时不是以移植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毁灭性的方式砍伐,之后“移植”、“移栽”时不按移植操作技术规程操作,造成所谓被“移植”的1870棵古枣树全部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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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毁古枣树现场

据资料记载,新郑是红枣的故乡,种枣历史最早可追溯到8000多年前的裴李岗文化时期。红枣起源于明朝,至今已有600年栽种历史,枣文化源远流长。当地大面积的、生长几百年的古枣树林,使新郑及周边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古枣树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 

新郑市人民政府于二零一零年九月已确定“对位于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1023亩古枣树实施文物级保护”,在该保护区内,一百年以上的古枣树17660株。本案中被毁的1870棵古枣树及古枣树林,属于新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文物保护范围,实施文物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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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立的“编号:新保038”“新郑市古枣树薛店镇花庄村保护区”牌子,位于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保护单位是新郑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是新郑市林业局、新郑市红枣科学研究院、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范围,应专门和特别保护;森林和林木受法律保护,采伐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这次大面积的采伐和“移植”,没依法办理法定手续,行为违法;大量非法采伐和毁坏古树林木,其行为存在侵权,破坏了当地几百年以来已经形成的生态环境,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自然环境的损害,已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权行为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被告破坏生态行为、并造成自然环境受到损害的结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国绿发会作为适格的法律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起诉前及诉讼中,原告中国绿发会及其代理人先后几次到被毁古枣树现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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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北京兆实律师事务所高建宏律师到被毁古枣树现场调查取证据。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损害环境;恢复被毁林地的林木、植被;赔偿造成的环境损失;建立古枣树展示园,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警示基地;追回非法采伐而死亡的古树及制品;对毁坏古树名木、文物的行为,破坏生态、损害环境事件,向公众赔礼道歉;被告承担一切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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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郑州中院环资庭办案人员到本案被毁古枣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郑州市中院受理本案后,2016年11月7日组织当事人到现场进行了勘查,2016年12月8日举行庭前会议,对双当事人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2016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11月2日针对古枣树被毁的评估意见再次开庭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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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的庭审现场

开庭审理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尤其是本案涉及的古枣树被毁,是否属于非法砍伐、本案涉及到的1870棵古枣树是否属于非法毁坏、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态环境等原则问题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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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倍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很多环保自愿者旁听了本案的开庭审理,新华社郑州分社、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河南省的大河报、河南商报、都市报道、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本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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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2017年4月2日“东方时空”对本案涉及到的古枣树被毁事件的报道。

文/焱鸷  审/文鹰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