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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关系研讨会精彩发言之一 | 周珂: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顺位问题
2017/11/26 18:27: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23日,绿会邀请法学专家、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环境律师一起,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关系研讨会。会议分为三篇,主要围绕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在实务操作中关系如何,各方怎样协调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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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发表了如下观点:

一、关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其与一般的公益诉讼有不同之处。第一,我国对海洋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在立法上是统一的,其他自然资源,例如水,既有自然资源立法又有污染防治立法。第二,我国海洋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所有权属性的二元性很明显,其它自然资源二元性不是很突出。尤其海域作为物权确定之后,国有资源和集体资源二元属性以及相互之间矛盾必须重视。第三,在海洋环境诉讼上,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认知和调查取证能力有明显差异。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这个能力差的很多。

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应该设立一个优先规则的理念。例如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主体及客体两个体系。

主体体系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政府,政府又可分为三类主体,第一类就是主管部门政府,例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类是地方政府,就是今天讨论的省级政府。第三类,是现在法律还没有规定,但是我们现在必须要考虑。就是十九大提出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生态监管机构。这个机构将来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上,我感觉是一个很重要甚至核心部分,我们现在制度设计就要考虑衔接问题。这三类主体通称为政府主体。第二部分是检察机关,第三部分是社会组织。

客体体系也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国有自然资源与生态。第二部分,集体自然资源与生态。尤其设立了国有自然资源监管机构之后,集体自然资源和生态很有可能是另外一套制度。第三部分,环境污染。环境污染与生态有时一体,有时分开。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实际是分开的,尤其是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方面,而自然资源这一部分更多是政府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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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主体和客体体系,优先规则设计是这样的:

1.国有自然资源与生态,应当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监管机构作为优先考虑。接下来是检察机关。这个专门机构若没有尽到职责,则检察机关可以介入。最后是社会组织。

2.集体自然资源与生态,首选应是检察机关,接下来是社会组织。集体海域有关诉讼调查取证及参与难度不大。

3.环境污染公益诉讼。首选应是社会组织。因为环境污染诉讼,大部分都会涉及私益诉讼,当私益诉讼无法解决的时候,社会组织就要发挥作用,提起公益诉讼。国外的社会组织也主要是这么设计的。接下来是检察机关。最后才是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监管机构,他们对资源和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也可提出公益诉讼。

理念上,我们应当鼓励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协调一致性。

文/张娜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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