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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不同原告关系如何?今日绿会为你一一解说(二)
2017/11/24 20:40: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23日,绿会邀请法学专家、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环境律师一起,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关系研讨会。会议分为三篇,主要围绕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在实务操作中关系如何,各方怎样协调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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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会议主题是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顺位与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副厅长刘艺首先做了主旨讲话。刘厅长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情况进行了总结,提出今后的发展方向和动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的程建玲检察官就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情况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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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率先提起,绿会于公告期申请加入的盐城水污染案件,体现了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关系问题,由绿会代理律师在会上对该案件做了详细介绍,供与会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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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益诉讼领域一直处于全国前列,江苏省公检法机关一直积极联手,给予公益诉讼便利。来自无锡中院的刘英法官,介绍了江苏省的探索与尝试,并对此主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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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天津大学的孙佑海教授、北京大学的汪劲教授针对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体现出来的优势与劣势进行了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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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专家精彩发言,绿会公众号将一一为您呈现。

文/张娜  审/卡秋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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