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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环境公益诉讼应引入惩罚性赔偿
2017/6/7 18:23: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北京四中院已受理10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以发挥预防、遏制环境侵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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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下称北京四中院)通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情况,建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认为这不仅符合惩罚性赔偿成立的要件,还可以发挥预防、遏制环境侵权的作用。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环境损害发生之初无法评估其后果的严重性,而且修复成本随时间发生变化,导致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完全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能够适当解决问题。”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下称北京四中院)通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情况,建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认为这不仅符合惩罚性赔偿成立的要件,还可以发挥预防、遏制环境侵权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已有两年多实践。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对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条件作出明确界定;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两个司法解释,专门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立法层面搭建完备后,环境公益诉讼进入社会实践,但并没有出现“井喷”。


北京四中院院是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之一,受案范围涵盖北京市范围内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该院民事审判庭庭庭长马军介绍,自2015年7月23日受理北京市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到2016年12月27日受理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已经受理10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这两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37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12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5件。“北京四中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数量居全国首位。我们发现,这些案件有以下特点:案件呈阶段性增长趋势,涉诉案件类型广泛,诉讼主体多元化,案件大多涉及鉴定,鉴定周期长。”马军说。


据马军介绍,北京四中院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涉及大气污染和土地水资源环境污染为主,案件审理周强长。“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损害后果及恢复方案均涉及到专业技术和对生态环境修复的系统性工程,相关鉴定评估工作十分复杂,鉴定取证检测难度大,具体工作量大,人力、物力、时间和技术投入均要求高,因此导致案件鉴定周期长。”马军说。


北京四中院建议:加强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诉讼立案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设立服务于公益的专项管理基金,建立完善公益赔偿功能与修复功能相结合的制度。


就惩罚性赔偿而言,在一般民事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因被告往往要承担高于实际损失的责任,故遏制侵权的功能显著。但中国法律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仅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只能适用补偿性赔偿。“由于环境损害发生之初无法评估其后果的严重性,而且修复成本随时间发生变化,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完全赔偿。”


北京四中院建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发挥预防、遏制环境侵权的作用,并建议成立专项公益诉讼赔偿管理基金进行赔偿费用管理,设立监管组织,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款项统一管理、使用,建立完善公益赔偿功能与修复功能相结合的制度。此外,北京四中院还建议加强涉及环境鉴定标准方面的立法、增加环境鉴定机构。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邱楠添

来源:财新网

原文链接:http://china.caixin.com/2017-06-05/1010984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