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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请咸阳中院立案庭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法律知识学习
2022/4/15 9:23:00 本站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政研室(以下简称我会政研室)近日就某企业污染损害环境问题,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咸阳中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为响应国家疫情防控“非必要不离京”的要求,我会政研室把相关立案材料及手续通过中国邮政EMS(4月8日)邮寄至咸阳中院立案庭。4月12日上午8点58分收到咸阳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回电告知:一是补充手续材料。二是减免诉讼费需要亲自去立案窗口办理。三是诉讼请求里的具体金额需要明确,也可以估算出个数额,以方便法院计算诉讼费。


考虑到北京地区疫情管控要求,我会工作人员再次给咸阳中院立案庭回电,沟通诉讼费缓交事宜,电话转给了负责此业务的另一位同志,对方先问减免诉讼费有什么理由,我们回答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缓交诉讼费。这位工作人员回复说:“我们不用这个文件,我们用的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我会人员问:“最高法院有专门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为什么不用呢?”对方回答:“没人给我们这个文件。”我会人员继续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律文件,还需要有专人递到你手上吗?如果你需要的话,我可以打印出来,邮寄一份给你,你也可以加我微信,我拍照发给您。”稍后,这位工作人员又追问了一遍最高院的文件名称和具体第几条法律条文,然后说:“你看,你说的这个第33条规定的是缓交,并不是免交,即使是缓交,我们的规定也是缓一半、交一半”。我会人员继续问:“请教一下,缓一半、交一半的法律规定在哪儿?”立案庭的这位工作人员回答:“没有法律规定”。


关于立案庭工作人员反复要求的,起诉书中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必须明确的问题。我会人员反复向其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在起诉状中没有提出明确的修复金额或者损失数额,但请求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立案起诉时可以不写明具体金额。但对方坚持说,可以估算一个数额,方便法院计算诉讼费。


咸阳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的这一要求有待商榷,因为环境违法者所造成的具体损害数额,是需要经过法庭合议庭审理、结合相关鉴定报告意见等一系列复杂程序才能查清楚、审明白的,不是在起诉阶段就能估算出来的,不能仅仅为了满足法院计算诉讼费的要求,而去盲目估算数额。


并且在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阶段缓交诉讼费已经是惯例的情况下,尤其是贵州省高院、重庆市高院、海南高院等相关法院直接发文对环境公益诉讼缓、免交诉讼费的情况下,咸阳中院立案庭却不顾疫情管控要求,强调“需到立案窗口”缴纳诉讼费,并坚持不能完全缓交,实质为环境公益诉讼设置障碍。


作为当地的司法机关,应该更有义务,积极运用法律为当地群众守护碧水蓝天。遗憾的是,由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学习环境公益诉讼法律知识,人为阻碍公益组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这与当前全社会积极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相去甚远。


我们建议并期待,咸阳中院立案庭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法律知识学习,真正为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文/蓝天 审/绿宣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