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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瓶颈探究
2017/4/8 17:27: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绿会4月8日北京讯】从腾格里沙漠系列案到常州毒地案,绿会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先行者,步履维艰地走过两年时间,在环境公益诉讼道路上不断坚持与创新。在“环保春天”即将到来的时刻,绿会勇往直前,却依然深感环境法律单薄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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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路实践,笔者发现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沟坎”在现实中依然存在,至少目前,还是缺少相应的细则加以规范调整,无法十分有效地保证社会组织顺利践行环境公益。

首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定义缺失。何为“社会公共利益”?是以人数多少来定位“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从公共资源和财产角度来理解“社会公共利益”,抑或是其他标准?目前法律定义并不明确,造成环境公益诉讼根本目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难以有效界定。司法实践中,很多涉及大多数人利益的损害行为,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社会组织却无法通过公益诉讼方式代替公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环保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支持和保障机制不足。首当其冲便是资金问题。一个案件的提起,从前期调研到后期取证,都需要充裕资金作后盾。对于非盈利性社会组织而言,这无疑是一大难题。而当环境公益诉讼遇到现实性的阻挠或干预时,“无后台”的民间社会组织只能依靠群众及媒体力量。因此才造成公益诉讼自2015年起并未出现预期的“井喷”现象,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条件的700多家社会组织,仅有十几家在行动。

再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问题多。亦如上述所列,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如果都要由原告来负担,那么对于资金不足的社会组织,无疑又是“雪上加霜”的负担,但是又找不到鉴定评估费用由谁负担的明确规定,从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社会组织积极性。

第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的归属、使用和监管问题。自2015年起,绿会不断探索、研究、实践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的归属、使用等问题,并创新性地于2016年在贵州成功地以公益公募性基金会成立专项基金方式运营一笔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该款项最终用于贵州当地的污水处理项目,并取得很好的现实效果。16年、17年连续两年邀请政协委员以“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为议题提出政协提案,15、16年连续两年的项目研究成果“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研究报告”、“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报告”均上报全国人大、最高院、最高检等相关部门。17年,绿会还将创新性的以信托制度为尝试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无论哪一种方式的探索,都是因为相关制度保障不足,不够完善所致,也希望有关部门依据理论及实践结果尽快出台相关细则措施,使公益诉讼赔偿款归属有法可依。

文/张娜  审/文鹰  责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