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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中院受理绿会诉昌邑石化违法销售不合格柴油公益诉讼案
2022/1/11 8:42:00 本站

2019年8月28,绿会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对昌邑石化向物流运输企业违法销售硫含量不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造成大气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诉讼材料,现场立案受理,案件经过审理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7日下达(2019)鲁07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支付因其销售不符合标准柴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含污染环境开始到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1802400元,判令被告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在山东省主流报纸上就其涉案污染环境行为进行道歉,并支持了绿会提出的支付差旅费、代理费等诉讼请求。


2021年4月1日被告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以一审程序错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本案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第一审应组成七人合议庭,而本案一审是按三人合议庭进行的庭审。)为由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下达(2021)鲁民终1256号民事裁定书下达裁定,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初982号民事判决,指令本案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现案件已经重新被受理。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增加,汽车使用量大幅增长,汽车已成为现代人类不可或缺的交通运输工具。在汽车产业高速发展、保有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汽车尾气排放也带来了新的大气污染,故控制汽车尾气排放,是减少汽车尾气污染大气的重要方法。汽车使用含硫量超标的燃油,会增加尾气中PM2.5、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昌邑石化作为特大型石化企业,明知其销售硫含量不符合标准普通柴油的行为势必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仍不顾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违法销售硫含量不符合标准普通柴油。其行为不仅不利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也对周边地区大气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会将持续报道本案后续进展。


文/时子 审/MY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