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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损害赔偿鉴定费中的“差别待遇”
2022/1/19 8:41:00 本站

有案件鉴定出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20万,但是鉴定费是27万。


也有案件根据地理位置、人工、设备仪器、污染面积以及委托鉴定的种类、涉及工作时间计算鉴定评估费用,动辄百万甚至千万。


这对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环保组织而言,无疑是负担不起的。且按规定,这笔费用谁主张鉴定,谁需要预付。


一方面,法律赋予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但堪称天价的鉴定费,又将绝大多数有志于此的社会组织陷在了现实困境中。


另一方面,同样做环境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却有着令人羡慕的优势待遇。2019年,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鼓励引导综合实力强、高资质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后,司法部组织开展了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推荐工作,58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供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时选择委托。《通知》还明确每个省份原则上至少报送1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对于负担不起高额鉴定费用的社会组织开展的环境公益诉讼要么被法院判决“酌定”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要么计算一个理论数值作为生态损害赔偿费用,这些“数额”往往低于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使得生态破坏、污染环境的成本过于低廉,最终难以起不到震慑污染者的作用。


实践中,绿会法律部也曾多次在案件中建议法院参考专家意见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及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法院在这方面能动性不足——法院还是认可这些正规机构的评估鉴定——难以参考并采纳专家意见。这本无错,奈何所需巨资横亘其中,社会组织实在心有余而力不足。


就在11月初,北方地区一中院还在电话中质问绿会法律部,为何在诉讼请求中不明确让被告支付多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绿会法律部回答最高院关于审理公益诉讼的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没有具体数额但是有请求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但是该中院对这一解释并不太接受,进一步质问为何不做完鉴定再起诉?这样不就有明确数额了吗?法律部同事只好无奈回答,负担不起鉴定费用。


同样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守护绿水青山,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不预交鉴定费的待遇,令人艳羡。如果司法部出台上述《通知》是为了践行生态文明,是否可以赋予社会组织同检察机关一样的“便利”呢?


司法公平,亦应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合主体间得以体现。


文/张娜 审/绿宣 编/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