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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告造成本案案涉8只穿山甲死亡的事实仅仅是被告损害生态行为的一角;据不完全统计,被告经手救助的穿山甲近百批次,除一批次被野外放生外,其余的大多转交其“认可”的繁殖基地饲养,但被移交的穿山甲竟全部死亡,没有一例逃脱死亡的悲惨结局。在被告认可的繁殖基地中不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粤辉腾钢材经营部”、“广西盛凯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樟树市三鲮穿山甲驯养繁殖中心”等让人望名起疑的繁殖单位,虽然送出去的穿山甲全部死亡,但是被告依然一批又一批地将穿山甲送往这些单位,很显然,被告对于这些穿山甲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21/10/26 17:21:00 本站

历时近三年的保护穿山甲公益诉讼于上周终于有了一审判决,原告绿发会被驳回起诉的主要理由是法院认为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简称监测中心)是事业单位,其救护穿山甲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范围,遂驳回绿会起诉。


绿会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原告提起诉讼是基于被告造成穿山甲全部死亡的民事侵权事实,是“救护”完成后的后续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失,该事实与被告行使的行政权力无关,不是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在穿山甲30日的隔离检疫期满且存活的情形下,向其主管部门提交放归野外申请,这个“申请”和“放归野外”的行为,并不是被告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原告代表社会公众追究被告的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责任,也不需要以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前提,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与行政公益诉讼无关,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理应受理并审理判决。


二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公益组织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所以即使本案被告的行为认定为行政行为,该诉讼认定应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都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不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工作规范”中某个条文的规定而否定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


三是被告一系列严重危害生态、造成大量穿山甲死亡的行为不能被姑息,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儆效尤,切实保护穿山甲。如果法庭确实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行政行为,那也应该将被告的违法事实或线索转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得到惩罚,被损害的生态损失得到赔偿,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不能一驳了之。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告造成本案案涉8只穿山甲死亡的事实仅仅是被告损害生态行为的一角;据不完全统计,被告经手救助的穿山甲近百批次,除一批次被野外放生外,其余的大多转交其“认可”的繁殖基地饲养,但被移交的穿山甲竟全部死亡,没有一例逃脱死亡的悲惨结局。在被告认可的繁殖基地中不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粤辉腾钢材经营部”、“广西盛凯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樟树市三鲮穿山甲驯养繁殖中心”等让人望名起疑的繁殖单位,虽然送出去的穿山甲全部死亡,但是被告依然一批又一批地将穿山甲送往这些单位,很显然,被告对于这些穿山甲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绿会法律部将于近期针对本案召开研讨会,欢迎社会大众和媒体关注并支持我们。


文/张娜 审/文鹰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