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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绿会海南穿山甲案为例:建议细化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部分内容
2021/7/20 17:29: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2021年7月1日,最高检正式施行了《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对于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的一般程序以及具体的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令社会组织比较关注的就是民事公益诉讼,具体条款为第100条至103条(见知识扩展)。


绿会作为原告的海南穿山甲民事公益诉讼案,是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海南省检第一分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的,这也是其支持起诉的第一个公益诉讼案例。


在本案中,海南省检第一分院探索前进,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方式,对绿会的起诉提供了充分支持,虽然一审判决不尽如人意,但依然无法否认在庭审中取得的良好效果!(该案绿会已经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但是,在庭审程序中也遇到了些问题,例如检察院出庭人员的发言顺序、总结陈述篇幅等方面,因目前未有类似于民事诉讼程序十分详尽、明确的规定,所以庭上法官们对此方面的程序把控也出现了不同意见。建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能够参考《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细化检察院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的部分规定,为实践中提高诉讼效率、强化诉讼成果起到更好的指引作用。


知识扩展:


第四节 支持起诉


第一百条 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二)适格主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提起的维护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诉讼案件;

(四)军人和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提起的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

(五)其他依法可以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后,发现有以下不适合支持起诉情形的,可以撤回支持起诉:

(一)原告无正当理由变更、撤回部分诉讼请求,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

(二)原告撤回起诉或者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费用过高,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

(四)其他不适合支持起诉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撤回支持起诉的,应当制作《撤回支持起诉决定书》,在三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并发送原告。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撤回支持起诉后,认为适格主体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另行立案。


相关链接:

最高检丨刚刚发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文/泓嘉一 审/子舒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