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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风力发电(广西)有限公司拒不认可中央环保督查结论的效力
2021/7/10 15:09: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诉中节能风力发电(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以下简称广西林业厅)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2021年7月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在一审时,因一审法院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继续安排开庭”为由,未接收中国绿发会提交的证据,所以中国绿发会只能在二审中提交。新提交的三份证据分别是:

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撤销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环境报告书批复的公示》;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

3、《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那林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自查情况报告》。


结合本案一审时提交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文件等多项证据,可证明本案涉的三个行政许可中广西生态环境厅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原广西国土厅的行政许可被更换,广西林业局的行政许可被中央环保督察组认定失职且已失效。


(拓展阅读:绿会诉广西林业局、中节能风力发电(广西)有限公司对保护区生态破坏案获立案 | 为玉林中院点赞


中节能风力发电(广西)有限公司.png


林(2017)290号文件是广西林业厅于2017年6月6日向中节能公司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两年,因中节能公司没有提出延期申请,此行政许可于2019年6月6日到期后自动失效。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组认定广西林业厅为了给风电场项目让路,依据未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确界方案,做出的(2017)290号决定失责明显。2019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示撤销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公示,撤销原因为: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人实施了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采用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许可。通过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失效和被撤销。


在二审庭审时,中节能公司拒不承认收到了撤销决定。但通过以上证据,足以说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中央环保督察组认定失责明显且已失效。所以,一审法院以须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由,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绿会恳请二审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的同时,希望政府各职能部门,关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撤销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公示的内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希望中节能公司和广西林业厅能够正确面对事实,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意见,提高重视,积极整改!


文/时子 审/Sophia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