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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不可移动文物案件研讨会专家意见之三:田艳:多个部门规章、文件明确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责任
2016/10/31 16:40: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绿会10月29日北京讯】10月26日上午,中国绿发会法律部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等四被告不可移动文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召开研讨会。会议邀请了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田艳作为专家贡献自己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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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艳在会上强调,文物一旦灭失不可逆转,我国相关法律、规章、部门文件均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责任。《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均有明确规定。《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原则、条件、程序、措施及工作机制等,对全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民族文化保护》中提出的"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同意建立。由于目前仍处试验性阶段,因此各保护区暂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中提出要提高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拓展文化遗产传承利用途径。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互相依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状地保存在其所属的区域及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是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

文/张娜  审/文鹰  责编/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