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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中院判决月饼过度包装不污染环境,公益组织买单!| 杏花楼公益诉讼判决
2021/6/10 16:33: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2021年6月7日,绿会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有关杏花楼月饼过度包装一案的一审判决书((2021)沪03民初109号),判决本案不构成环境侵权,并认为两被告,即上海杏花楼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杏花楼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告”)的过度包装行为不会污染环境。


绿会作为本案原告,所提供证据已能证明两被告所生产、出售的“花语月”系列月饼礼盒的包装层数超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 食品和化妆品》,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但上海三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多出来的包装物没有造成环境损害,也不具有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高度现实危险,因此不构成环境侵权。这种判决恕小编无法赞同。


首先,上海三中院认定两被告过度的包装为固体废物,但却认为不能等同于污染物,这无疑是荒唐的。污染物按形态可分为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电磁辐射等。判决书中写到:“多出来的包装物虽属固体废物”,这其中的“固体废(弃)物”显然是污染物的一种。


其次,上海三中院是基于什么而判断两被告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污染环境风险的呢?仅是依据月饼是季节性食品,以及两被告称涉案月饼早已下架处理了吗?但我们应清楚的是,两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对月饼进行了过度地包装,产生了超过国家标准的固体废物,即便是月饼已经被食用,但是过度的包装物依然存在、依然要面临回收处理等环节。况且,涉案月饼的主要销售渠道是网络销售,购买该款月饼的消费者分散于全国各地,谁又能保证这些过度的包装物不被随意丢弃、进而污染环境呢?


再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侵权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已经提交了被告违反法律、具有对环境造成损害风险的初步证据,那么应当由两被告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不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损害风险。本案中,两被告致力于证明自己已经将涉案月饼进行了处理,如发放给单位员工,但并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过度的包装物如何没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不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损害风险。两被告显然一直是在避重就轻,转移焦点。令人疑惑的是,上海三中院作为专业的司法部门,竟然完全认同了被告的说法。


最后,小编还想说的是,上海三中院判决由原告承担8842.56元案件受理费,这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绿会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绿会政研室将持续公布案件最新进展。


文/泓嘉一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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