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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又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入选2019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0/5/9 21:19:00 本站

编者按:2020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绿皮书)、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国绿发会提起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这两起典型案例分别是:三十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三十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这是继2017年中国绿发会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系列案、全国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2018年绿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之后,中国绿发会又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文/子舒 审/卡秋 编/Angel



原标题:

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


2020年5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绿皮书)、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会上,王旭光就典型案例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


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接续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基础上,首次发布年度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40个案例,具有鲜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特点。


典型案例基本涵盖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和环境治理与服务等五大类型案件,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特点。


1、案件类型日趋多样性,除了涉大气、水、土壤、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侵害珍贵濒危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破坏生态案件,以及涉土地、矿产、林木、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等常见案件类型外,还包括侵害公众景观权益、侵害传统村落案件以及节能服务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2、保护范围渐呈广泛性,不仅涵摄大气、水、土壤、矿产、野生动植物和人文遗迹等环境资源要素,还覆盖海洋、森林、湿地、滩涂、草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系统要素。


3、审判程序凸显复合性,案件涉及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协议和司法确认等多种诉讼类型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4、诉讼价值显现主导性,点多面广、利益多元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都是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一核心价值追求逐一展开。


二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要求。


年度案例突出展示了环境司法的预防性和修复性特点。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贯彻预防优先理念,特别是注重发挥行政诉讼的预防和监督功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此次发布的行政案例中,有的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确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的通过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推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环境资源保护。注重修复亦是环境司法的基本特性。


此次发布的刑事案例中,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作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相关公益诉讼案例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三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功能作用。


第一,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对于隐蔽排污、多次排污、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排污等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涉野生动物保护、走私洋垃圾等犯罪行为,不仅惩治直接贩卖、走私者,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提供者、购买者的刑事责任,取缔非法交易链条。在行政案件中,对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从严查处。在民事案件中,对于超范围探矿、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行为,依职权认定无效,防止自然资源损坏,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坚持协同推进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公布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允许企业以部分赔偿款用于完成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的新建和升级改造,以及同意企业按照行政机关审批的规划进行整改,保证案涉区域成为开放的公共空间等方式,在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同时,鼓励企业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其中六个案例值得关注:


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等污染环境案,系对污染环境犯罪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系在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实施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孟筠等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衍生的侵害采光、日照等环境权益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定铜业公司的妨碍行为超出必要容忍限度,进而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系在居民区建造医院的行政许可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系全国首例将慈善信托机制引入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制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有益探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系全国首例以保护传统村落为目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确认镇政府怠于履行传统村落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裁判充分展示了依法严惩向长江等重点流域区域违法排污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以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救济原则。


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详见原文)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koqRqSqr0uuyBK6KwDX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