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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诉讼新转机?
2020/5/8 20:46:00 本站

4月28日,中国绿发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诉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福建省平潭县龙翔房地产有限公司海洋公益诉讼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历经福建两级法院审理,均被以社会组织不具备海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不但中国绿发会,自然之友也遭遇过此类情况。其诉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王文波、何延青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一案,同样经两级法院被裁定不予受理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然之友再审申请的裁定。


实践中,社会组织提起海洋公益诉讼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无论是中国绿发会还是自然之友的案件,理由相同,法院均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较之《环境保护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认定最高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均表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专属于海洋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组织无此类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但是,我们经过检索发现,海洋监管部门近三年并无任何海洋公益诉讼提起,不知道是真没有,还是没有报道,总之通过公开渠道,搜索不到海洋监管部门提起过海洋公益诉讼。这就造成了法院认为的有资格主体面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不提起公益诉讼,而社会组织积极作为却屡遭拒的尴尬局面出现。但是围海开发、填海工程年年都有,屡见不鲜,类似几年前的康菲溢油事件(中国绿发会提起的康菲溢油公益诉讼同样被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都让我们看到海洋生态破坏正在面临严峻局面,仅仅依靠单一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远远满足不了现实需要,很难遏制海洋环境破坏行为。


何况,从始至终,我们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是“独家垄断授权”的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是一个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并没有明确排除社会组织的诉权。


中国绿发会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给予社会组织一次阐述观点、表达态度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如何理解的机会。我们也邀请大家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文 | 张娜

审 | 绿箭

编 | 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