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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规定,不同操作?|社会组织提起海洋公益诉讼不予受理
2020/5/6 11:54:00 本站


社会组织提起海洋公益诉讼不予受理




康菲溢油案



2011年6月至2011年9月,蓬莱19-3油田发生重大溢油事故,总溢油量可能达到7070吨,污染海域6200平方公里。此地海水水质原本超过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事故发生后,此处海域劣四类海水面积为840平方公里,溢油油污沉积物污染面积为1600平方公里(沉积物中石油类含量最大超标71倍),影响范围涉及辽宁、河北、天津、山东三省一市。当时国家海洋局将此次溢油事故定性为中国迄今最严重的海洋生态事故和漏油事故,给渤海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给三省一市的渔民造成重大损失。


针对以上事件,2015年7月,中国绿发会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7年12月,青岛海事法院裁定驳回中国绿发会诉讼请求,理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污染者提出赔偿请求,《海洋环境保护法》较之《环境保护法》系特别规定,因此排除了社会组织提出该类请求的资格。



平潭围海案



2001年,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与平潭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山门湾滩涂3500亩围垦合同,开工建设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湾围垦工程总工期为两年。2002年8月,流水镇的违法行为,受到当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的调查,并给平潭县流水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停止海洋违法行为通知,指出流水镇政府、平潭县龙翔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海域未经批准、未经海洋环境评估,擅自施工。其围海养殖行为至今尚未停止。


2018年1月,中国绿发会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很快被裁定不予受理;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福建高院维持了原裁定,理由除了与上述案件有一致地方,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的权利专门赋予了海洋监督管理部门,系特别规定,因此社会组织无诉讼主体资格。中国绿发会已于2018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尚无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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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破坏专属海洋监管部门,为什么检察机关能提?



来看海南省两起海洋生态破坏案件,同时都在海口海事法院有了结果。原告均为检察机关。


今年3月,海口海事法院当庭宣判海南首例海洋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案。海口海事法院官网发布称:“3月26日,海口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海南省首例海洋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锶、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环境污染损害860余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源于2018年10月下旬市政府12345热线的举报。海口美丽沙附近海域有运泥船倾倒建筑垃圾。执法部门通过无人机巡查,拍摄到了海上倾废行为,随后又当场截获了涉案运泥船。固定证据后,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三被告多次实施非法海上倾废行为并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为由,诉请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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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3日,海口海事法院网站发布消息称当庭调解一宗海洋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两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消息称:“2019年8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蔡某、张某在没有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多次组织船舶在文昌海域开采海砂,累计采砂量近5400立方米,对该海域底栖生物、鱼类资源和浮游生物的生存环境和滩涂岸线造成了破坏。经诉前公告和生态损害评估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今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蔡某、张某两采砂行为人连带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7.15万元、鉴定费10万元、公告费1500元。


案件受理后,海口海事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认真研究案情,并根据审理需要就调解事宜与各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庭审过程中,两被告充分认识到自己非法采砂的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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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中国绿发会海洋公益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王文波、何延青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一案,同样经两级法院被裁定不予受理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6214号民事裁定,驳回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的再审申请。理由和中国绿发会被驳回案件的理由相同,即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是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特别规定,案件应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的诉讼。


那么既然专属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那么为什么检察机关不但可以提起,法院还依法作出判决?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阐述理由,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都应该无诉讼主体资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该发出公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海口海事法院在发出公告期间,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申请参加诉讼呢?海口海事法院是受理还是不受理?


如果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被受理,那为什么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就被裁定不予受理呢?


困惑,期待有关部门答疑解惑。


文/张娜  审/绿宣  编/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