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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判决引用失效文件做依据
2017/2/14 10:26: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有关“常州毒地”案,由于我并未看到完整的判决书,也未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庭审等环节。仅是通过绿发会的微博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对“常州毒地”案有“零碎”的了解。因此,我仅就目前所获取的信息,借助这封邮件表达一下个人对本案的观点:

1.一审判决中所提到的《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现已失效,(失效原因见《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2016年7月13日)第36),且这份“意见”从效力层级的角度划分,应当属于行政(部门)规章,甚至可能低于行政(部门)规章。在立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行政(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很低,不得直接单独作为裁判的依据。且行政规章如果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更不应当适用。因此,如果一审判决主要援引的是这个“意见”,那么这份判决的法律适用是存在严重问题的。

2.二审阶段,引导法院将归责的依据回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来,因为,首先,这些法律的效力层级较高,作为直接的援引依据不存在程序上的问题;其次,这些法律均是围绕“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的归责原则。对原告来说,更为有利一些。

3.二审阶段,关于被告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有必要加强一些。 

卢航-国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