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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以判决形式确认不可移动文物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2019/10/2 17:16: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9月29日,绿会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因地产开发破坏孙翰林墓案,首次被法院以判决方式确认了人文遗迹是环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破坏不可移动文物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此类型案件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实践中不可移动文物破坏,环保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不同认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写到:“作为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原告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绿发会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虽不具有对应关系,但与其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联系,可以认定为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因此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这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宁夏腾格里沙漠系列案的再审裁定书中对社会组织主体资格认定的描述完全一致:“一是审查社会组织是否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应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3个方面进行认定。二是明确了社会组织章程虽未明确规定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包含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及其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的,可以认定该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三是明确了社会组织从事植树造林、濒危物种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修复等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或者从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宣传教育、研究培训、学术交流、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活动,可以认定为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但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联系,可以认定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201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及制度完善》一文中提到:“依据《环境保护法》2条的规定,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均被纳入环境要素范畴,为司法实践拓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绿发会诉郑州市上街区马固村委会、上街区人民政府、峡窝镇人民政府和上街区文广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绿发会诉周耀禾、淮安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清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将不可移动文物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范围。”


可见,无论是《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实务案例判决,均对环保社会组织提起不可移动文物公益诉讼给予了肯定。


文/张娜 审/王文勇 编/Wen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