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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7月1日起施行,我国首次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2017/2/6 16:15: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绿会1月20日北京讯】日前,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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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万物土中生。土壤污染关系人们的饮食、居住安全。当前,我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严重威胁到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也是国家立法的重点,继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确定了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以来,《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筹备中。加强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风险,实现土地安全利用已经成为当前环境保护的核心目标之一。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办法》指出,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办法》要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对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文/陈佳佳  审/卡秋  责编/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