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收支信息
  • 收入总额:27103400.95元
  • 支出总额:23122739.73元
  • 爱心人次:2240次
“气象灾害说”vs“大气污染说”——关于雾霾法律性质的观点综述
2017/1/3 18:42: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新年伊始,重度雾霾再度来袭。事实上,从2016年入秋以来,只要静风天气,北京在内的京津冀地区等多个城市都没有躲过雾霾这个“健康杀手”。雾霾在近年来逐渐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形式,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那么,它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呢?

根据百科,雾霾是雾和霾的统称,是一种天气现象,也称灰霾(烟霞),指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子均匀的浮游在空中,使空气浑浊,视野模糊并导致能见度恶化,如果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0米时,将这种非水成物组成的气溶胶系统造成的视程障碍称为霾或灰霾;当水汽凝结加剧、空气湿度增大时,霾就会转化为雾。因为空气质量的恶化,雾霾天气现象便会增多,危害加重。可见,雾霾的形成,既有气象因素,又是大气污染的结果。

然而,去年12月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第二款的规定明确将雾霾列为气象灾害,此举引发了学界的巨大争议。

《草案》第二款的主要推动者和倡导者,清华大学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明远认为,雾霾首先是一种天气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污染现象,不是纯粹的气象问题或者污染问题,属于气象学和环境科学的交叉领域,在科学上很难把雾和霾切割开来。此外,大气法第95条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的会商机制也是由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完成。他认为,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霾的法律地位和部门职责,不影响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义务,不会冲击现有管理体制。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资深环境法专家、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环境法专家孙佑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等学者均提出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人类活动排放大量污染物是造成霾的根本内因,霾的本质是污染,与自然灾害有着根本区别。同时,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不仅与上位法规定的气象灾害范畴不一致,还将产生污染者可以“依法脱责”等问题,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吕忠梅认为,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作为一个立法问题,需要从科学和法律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从科学上看,如果将以气象变化方式表现的污染——“霾”定义为气象灾害,那么以大气污染的其它形式如酸雨、光化学烟雾等是否都要定义为气象灾害。“如果这样,几乎所有的环境污染都都可以纳入‘自然灾害’的范畴。”对此,吕忠梅用“十分荒唐”来形容。

孙佑海认为,人类的不合理的行为是形成雾霾的内因。“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类从事严重污染的行为,如果没有成严重的污染,任凭任何气象条件的变化,都不可能形成雾霾。”在孙佑海看来,如果将雾霾列入气象灾害,将影响对气象灾害的性质定位,混淆雾霾污染的治理主体,不利于雾霾问题的有效解决。

汪劲也认为,霾是人为因素所致,人类不排放致霾污染物,就不会有霾的现象出现。也就是说,离开人类排放活动,自然界自身的变化不可能有霾出现。

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张梓太认为,要把气象灾害这个概念搞清楚。“气象灾害是自然灾害的一种,自然灾害是不能被人的力量所控制所引发。” 张梓太说,霾的产生与人类活动紧密相关,就这点而言,《草案》将霾纳为自然灾害不仅违反科学规律,会混淆概念,还会为霾污染制造者提供一个逃避责任的理由。

众说纷纭,雾霾究竟是大气污染还是气象灾害?立法者对于雾霾法律性质的界定又会引起怎样的后果?相信读者心中也会有自己的看法。最后,还是引用吕忠梅教授一番意味深长的讲话收尾:“从法律上看,立法首先是一种价值选择和判断,将‘霾’纳入气象灾害,意味着立法者并未将环境保护或者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优先的价值选择。其次,立法是一种权利、权力的边界划定,如果将‘霾’作为气象灾害,意味着个人不具有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政府也不负有治‘霾’的责任。”

文/陈佳佳  审/绿剑  责编/千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