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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新闻纵横》和央广网报道绿会对熊猫栖息地破坏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8/9/29 21:15: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绿会就四川广元熊猫栖息地被破坏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中国之声《新闻纵横》和央广网报道。该案件是绿会对国宝大熊猫栖息地保护提起的一件环境公益诉讼。2018年8月,绿会递交诉讼材料,并于9月17日收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编者按/子舒  审/天亮  编/Angel


原标题:绿发会就四川熊猫栖息地被破坏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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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广元9月24日消息(记者李行健)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提起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被法院受理。据绿发会介绍,有志愿者反映四川广元青川县某公司的采石矿区位于国家自然保护区之内,导致熊猫栖息地遭到破坏。绿发会经过实地调研之后,决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目前这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除了案件的细节和进展,这起案件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据环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介绍,自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境资源案件大量增加,但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并没有出现预期中的井喷,特别是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数量并不算多。这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又面临哪些困难?

绿发会的法律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接到志愿者关于四川广元青川县某公司采石矿区破坏了国家自然保护区的举报之后,绿发会向四川省林业厅,地方林业局,当地的环保、国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并得到林业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积极回复,但截至目前,依然没有得到当地国土部门的回复。

绿发会的法律工作人员说:“这是一个采石场,在唐家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外围和内部(均有开采),有一部分是越界开采。这个地方是原始森林,一旦因开矿对环境造成了破坏,就永远不能恢复。另外唐家河自然保护区里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大熊猫、川金丝猴、羚牛,开矿严重破坏了这些一级保护动物的栖息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管是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还是缓冲区,是不允许开矿、采石的。”

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绿发会的法律工作人员表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例如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北京某幼儿园毒跑道案等,由环保公益组织发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全社会引发了强烈反响,对污染企业和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2015年、2016年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数量逐年增加,但从2017年开始,这个数字反而出现了下降,检察院成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

王灿发认为,这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相关规定息息相关。“我国对于环保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比较多,从立法上来讲,比如要求必须做环境公益方面的事业五年以上,在市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才能提起诉讼,还要没有违法记录等。2015年,全国只有700多家环保组织,而这些大部分都是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但真正提公益诉讼的大部分都是‘草根’环保组织。从2015年来讲提起公益诉讼的全国NGO组织也就30多家。”

据了解,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成本远高于一起普通诉讼,而案件受理费仅是成本中的一部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往往庭辩双方争执最多的就是鉴定问题,其鉴定费用少则几十万元,动辄几百万元。

王灿发还指出,对这些“草根”组织而言,经费有限导致的另一个问题是,很难聘请到专职的环境律师和环境工程师。但环保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积极性不足的症结,并不仅仅是“人力”和“财力”的硬件问题。“环保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整个社会对它的评价,包括管理机构对其评价是采取鼓励的态度,还是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可能对公益诉讼的发展都是有很大影响的。但是,我们发现有的公益诉讼往往会受到某种打压。”

据绿发会的法律工作人员介绍,当前社会组织依然没有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换句话说,环保组织只能对企业和个人提起诉讼。对此,王灿发说:“当时以为(环境公益诉讼)会井喷式爆发,结果并没有。我作为一个学者会极力呼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会呼吁降低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门槛。”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cV_0q74PZMboSPI3aX_q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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