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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野生动物保护法新亮点之三 栖息地保护入法意义重大
2016/12/26 8:22: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野生动物栖息地即野生动物生存或繁衍的环境,栖息地面积减少、破碎化、隔离是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和物种濒危的主要因素。因此,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前提和基础,是保护野生动物最有效的方法和关键性措施。

但是,我国现阶段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远远不能满足野生动物保护的需要,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有待加强。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栖息地保护主体不全面。目前,我国缺乏鼓励公众参与栖息地保护的法律法规,针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的情况,只规定了公民有向政府检举的权利,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行起诉的权利。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造成栖息地破坏的行为很多时候是政府行为,公民很难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二是栖息地保护方式单一。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划建自然保护区的方式,虽然效果明显,但形式单一,覆盖面不全。对自然保护区之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相应的规定。这就使多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无法纳入保护区管理体系。

三是建设项目对重要栖息地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国家、地方各类开发建设工程,加剧了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破坏,导致相当数量的国家、地方重要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遭到破坏,必然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下降甚至某一种类的野生动物资源灭绝。

因此,专家学者与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纷纷呼吁,借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契机,建议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纳入修改内容。

据参加此次修法的专家介绍,此次修法采纳了群众建议,新法把第二章的标题由过去的“野生动物保护”改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实现了保护对象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相关性。这是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又一个亮点。

专家指出,新法实施后,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的影响要进行论证;在建设铁路、桥梁等工程时,可能破坏一些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应该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新法还规定,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另外,很多野生动物消失和它的栖息地碎片化有关系,所以必须促进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体化。目前,我国正在根据国家公园改革方案,研究国家公园立法,这对于整合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相关区域是一个利好消息。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总工程师严旬也参与了修法工作。他说,多年工作实践证明,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保护栖息地的概念,对栖息地没有一个明确概念和范围界定,只是强调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和个体,执行过程中就发现很多问题。比如大熊猫,大熊猫的个体是国宝,需要保护。但是,大熊猫也要有生存环境,它要采食,要有隐蔽、栖息和取食的场所,如果对它这些地方都不加以保护,仅仅保护大熊猫个体,很难做到对大熊猫种群的保护。

 严旬指出,很多动物是迁徙的,在迁徙过程中,有的动物一定要找一个停歇和补充能量的驿站,一些湿地,甚至一些农田也是候鸟迁徙的驿站。但是,往往这些驿站没有划成自然保护区,对这些地方不保护,对候鸟的种群就会造成一些影响,它们在路上受到干扰、破坏,就达不到平安返回越冬地或者繁殖地的目的。所以,保护栖息地的概念这次列入到新的保护法里面,意义非常重大。有了这部法律以后,国家林业局下一步还会根据调查和检测的野生动物情况,提出一个国家层面的重要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大家可以根据这个名录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

编辑/雷声  审/leisheng  责编/郭晓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