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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野生动物保护法新亮点之二 动物利用:作出系统规范
2016/12/26 8:19: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虎骨、熊胆入药,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疗效颇为显著。这涉及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利用问题。“保护,还是利用?”这个涉及野生动物的话题让人们纠结了几十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何新亮点呢?

专家指出,这次修法一是把现行法中方针里的“合理利用”改成了“规范利用”,即把“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改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护思路的修改,体现了立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效果、社会效果及全社会共治作用的重视。在具体规定上,如新法第30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是把“三有”动物的判定标准“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修改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去除了经济价值的判定标准,意味着利用野生动物在我们国家会越来越规范,条件或者限制越来越严格,保护的野生动物品种可能越来越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特别强调,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明确了“规范利用”的态度。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是这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个重要考虑。

岳仲明从三个方面详述了相关法律规定。

利用的概念。“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个利用包括科学研究、公益和科普教育、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公共卫生健康、狩猎等等。”岳仲明说,对野生动物利用总的原则是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该以利用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资源为主,要有利于野外种群的养护,体现保护优先、有序有度地利用。

利用的前提是保护。“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是前提,不能破坏野外种群和栖息地。”岳仲明介绍:只有在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下,才能够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应取得严格的特许猎捕许可证;除了“物种保护”目的之外,其他目的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不能从野外获得种源,只能使用人工繁育的子代种源。

利用要强调监管。我国通过实行一系列许可和标识管理,做到有序有度地利用野生动物。岳仲明举例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我国传统中医药的资源,在人类防病治病中有重要作用,所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的经营和利用我们也做了规范,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中,被纳入名录的这些重点野生动物可以凭着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标识出售、利用。规定这些标识、许可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可以追溯,要接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野生动物制品流通的来源通过标识体现出来。”

编辑/雷声  审/leisheng  责编/郭晓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