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收支信息
  • 收入总额:27103400.95元
  • 支出总额:23122739.73元
  • 爱心人次:2240次
2017“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出炉,绿会新郑古枣树案、绿联会诉百美饿外卖案入选!
2018/4/5 20:36: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编者按:2016年,绿会提起了全国首例古树名木环境公益诉讼案----新郑古枣树案,开创了我国古树名木保护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例。2017年11月,郑州中院判决绿会胜诉,该案件的提起和判决,有助于遏制毁损、侵害古树名木,在今后古树名木保护上将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

2017年,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简称绿联会)将矛头指向百度外卖、美团外卖、饿了么这三家“外卖巨头”,以上述外卖订餐平台上存在经营模式缺陷,未向用户提供是否使用一次性餐具的选项,致使用户在直接点餐的情况下系统会默认为其配送一次性餐具,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和极大的生态破坏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于同年9月获立案。绿会认为三家外卖平台作为外卖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起外卖垃圾治理的责任,这不仅仅是源头治理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编者按/Tammy  审/绿宣  编/Angel


原题:共享单车押金退还 古树名木保护 环保局不作为被诉


公益诉讼撑起公共利益“保护伞”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3月30日,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法治周末报社共同主办的第七届(2017年度)“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暨公益诉讼发展研讨会在京召开。

会议评选出“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涵盖电商平台、证券、共享单车、手机游戏扣费等各行业。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曾轰动一时的

南京医疗垃圾污染环境案、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全国首例古树名木环境公益诉讼案等均入选。

南京医疗垃圾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14年到2016年8月,在不具备经营医疗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张某等人利用开办的废品回收站,从南京多家医院回收混杂有已使用过的针头、棉签等输液瓶、输液袋。经简单分拣、粉碎后,销往江苏宿迁、睢宁以及浙江等地。经层层转手,加工成垃圾桶、仿冒知名品牌玩具等,有的甚至被加工成利器盒等医疗用品,重新进入医院。这些医疗垃圾及其制品在威胁他人健康安全的同时,也严重污染着环境。2017年9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等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3被告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裁判意见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7年10月20日,判决3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同时判决3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求3人就环境污染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处置医疗废物的费用。

入选理由 本案暴露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垃圾管理、处置方面的漏洞以及环保行政部门在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等多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缺位,但出售医疗废物的一方并未被追责。全国已有多起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案件宣判,所有案件都有一个共性,即移送起诉判刑的只有医疗废物收购方,而涉案医院都没受到影响。严查医疗废物,医院难逃干系。本案留给我们的余味是,必须切实斩断医疗垃圾倒卖利益链条,加大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强化医疗机构领导管理负责制,倒逼医疗机构主动作为,防堵漏洞,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首例证券机构支持投资者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刘某等14名投资者认为,匹凸匹(600696,股吧)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多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造成的损失,将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鲜言和时任财务总监的恽燕桦等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诸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3万余元。

2016年3月18日,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信息,决定对其处罚。

裁判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证监局既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则可据此认定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过错。

被告鲜言作为涉案虚假陈述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行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同时,其本人也是该重大担保事项所涉借款的担保人,显然对于该事项的发生已第一时间知晓。鲜言应当对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匹凸匹公司、恽燕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入选理由 本案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首次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并由其负责人代理出庭的证券赔偿案件,也因此成为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这标志着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强化和民间第三方支持力量介入公益诉讼的可能。中国证券投资服务机构正尝试通过强化民事追责,弥补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短板”,逐步实现对“做市”者的监督警诫功能。

首例古树名木保护案

案情简介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通过志愿者得知,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1870棵古枣树被毁,这些古枣树树林基本都在一百年以上,属于新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文物保护范围。2016年4月,中国绿发会将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列为被告,起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损害环境;恢复被毁林地的林木、植被;赔偿造成的环境损失;建立古枣树展示园,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警示基地;追回非法采伐而死亡的古树及制品;对毁坏古树名木、文物的行为,破坏生态、损害环境事件,向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意见 经2016年12月9日、2017年11月2日两次开庭审理,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移栽或采伐枣树的行为,于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按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的5倍进行补种,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同时,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向公众赔礼道歉等。

入选理由 本案是我国首例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案,郑州市中院的判决,开创了我国古树名木保护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例,有助于遏制毁损、侵害古树名木,而且有效的诉讼举措,在今后古树名木保护上将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

20年的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1996年8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将240辆客运人力老年车改为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3500元。1996年11月,市政府对原有的16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每人收取有偿使用费2000元。1996年11月起,市政府开始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部门对限额的40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收取了相关的规费。

1999年7月15日、28日,市政府针对有偿使用期限已届满两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发布《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其中,《公告》要求“原已具有合法证照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必须在1999年7月19日、20日到市交警大队办公室重新登记”,《补充公告》要求“经审查,取得经营权的登记者,每辆车按8000元的标准(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每辆车按7200元的标准)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张道文等182名经营者认为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意见 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府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小型车辆营运管理规定》中“有偿使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对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原告,以公告形式决定,其重新登记并支付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并无不当。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张道文等不服,向四川省资阳地区(现为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资阳中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等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行政相对人也有权知晓行政许可的期限。明确行政许可的期限,既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为了保障许可申请人的选择权利。市政府1996年的经营权许可在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当,直接导致与其存在前后承继关系的本案,被诉行政程序明显不当。本案中,四川省交通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许可期限。申请人关于本案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主张不能成立。虑及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简阳市城区交通秩序得到好转,城市道路运行能力得到提高,城区市容市貌持续改善,以及通过两次“惠民”行动,绝大多数三轮车主已经分批次完成置换,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判决确认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违法。

入选理由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正当行政程序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注意公私利益平衡的问题。一方面,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正当的行政程序,履行特定的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目标。本案中,法院为化解多年来形成的“官”民矛盾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为本案妥善解决奠定了良好基础,近二十年的行政纠纷得以彻底化解。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两相统一,也为解决历史形成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良好范本。

环保局怠于履职被诉

案例简介 2016年3月,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检察院就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向长江直排废水一案,向县环保局下发检察建议。县环保局回复称,已对企业作出停止生产和罚款1万元的处理。检察建议提出后,县环保局再次责令该厂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1.9万元。此后,该涉案企业仍然生产不停、排污不断、罚款不交。2017年3月,公安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诉县环保局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县检察院检察长及副检察长作为公益诉讼人出庭参加诉讼。

裁判意见 2017年4月20日,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公安县环境保护局表示不上诉,认真履行法院判决,并向社会作出诚恳道歉。

入选理由 政府部门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手段单一、一罚了之的现象屡见不鲜,环保部门的怠政、懒政往往也导致涉事企业有恃无恐。本案的判决无疑对政府相关部门敲响了警钟。发现环境问题、解决环境问题是其法定职责,对危害环境的企业不仅要罚,更要督促整改,否则自身就要有履职不力的危险。同时,本案经逐级呈报最高检批准,已成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行政公益诉讼的经典教学案例。

“2017年,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来讲很关键,一个是制度层面修改了行政诉讼法,使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到正式的制度层面。通过案例的梳理,我们发现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相对比较少,这个案件反映出行政公益诉讼本身的问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认为。

附:十大公益诉讼入选案件(部分)

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押金退还民事公益诉讼案

南京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全国首例证券机构支持投资者诉讼案

全国首例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案

消费者何某诉北京移动手机游戏扣费返还纠纷案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美团、百度、饿了么等外卖平台环境公益诉讼案

张某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行政诉讼案

惠州病死猪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

公安县检察院诉县环保局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责任编辑:郑少东

来源:法治周末

原文链接:

http://m.hexun.com/opinion/2018-04-04/192772437.html?from=group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