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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国内首起古树名木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宣判
2017/12/28 22:30: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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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服务功能损失……12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郑古枣树“移植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因被称为国内首起就古树名木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而备受关注,本报于2016年12月12日曾对本案的公开开庭进行报道。宣判当日,社会各界30多名代表参加旁听,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被判共同赔偿361万余元。

2014年初,因工程占地需要,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千余株古枣树被当地政府移栽,1800多棵树龄百年以上的古枣树一夜之间被“搬家”,无一存活。

新郑曾被国家林业局命名为“红枣之乡”,红枣种植可上溯到8000年以前的裴李岗文化时期,当地许多农民靠枣树为生。2010年枣林里还设立了保护牌,对花庄村1023亩古枣林实施文物级保护,受一级保护的就有691棵,都是500年以上的树。对枣树的特殊感情让花庄村村民无法接受几百年的古树“说没就没了”。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该行为涉嫌环境侵权,将花庄村委会、薛店镇政府等5政府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继续实施毁坏古树、损害环境的行为,对砍伐造成的人文及自然环境损失予以赔偿,并向公众赔礼道歉等7项请求。2016年12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整整持续了一天。

12月28日,案件终于有了结果,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停止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补种死亡枣树5倍的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如果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法院将依法指定第三方代为恢复,恢复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此外,二被告还将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61万余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建立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其他几家政府部门未实施非法移栽枣树的侵权行为,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中院党组成员赵培伟是本案的审判长,他告诉记者,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要求损害生态环境者承担预防性责任,因此,本案在审理中坚持注重预防、修复为主、损害担责及公众参与几大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我们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就是希望引起全社会的对环境保护的关注,让大家都能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赵培伟说。

编辑:胡田歌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daily.cn/content/szheng/fzzx/2017/1228/82102.html